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4:55:2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其對象是除武器、彈藥、偽造的貨幣,匡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毒品、固體廢物以外的一切貨物與物品。根據國家是否禁止、限制的不同,又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
(2)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
(3)國家不禁止、不限制進出口但應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槍彈等違禁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行為。根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行為方式的具體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可以區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非法運輸、攜帶或郵寄武器、彈藥等違禁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境
普通貨物、物品主要是指應納稅的、國家允許進出口的貨物、物品。
2.擅自出售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捐贈進口貨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贈名義進口貨物、物品
(1)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關稅、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
(2)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關稅,擅自將捐贈進口貨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減免稅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
根據海關法及其他海關法規的規定,特定減免稅貨物、物品,只能用于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按特定用途使用。
3.間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行為
刑法第155條的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一般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等以外的其他違禁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以及偽造、買賣海關單證及進出口許可證用于走私一般貨物、物品的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
上述走私行為,必須是“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交罰后又走私的”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毒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數額達到較大,自然人為5萬元以上,單位為25萬元以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本條規定的“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并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本條第3款規定的“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是指對多次走私未經行政處罰處理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并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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