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4:52:2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9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集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言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必然損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利益,從而使國有才產的保值增值成為泡影。
二、客觀要件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所謂親友,泛指親戚與朋友,宜作廣義理解,只要行為人為他人進行的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認定屬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
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的方式,根據本條規定,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
其通常是行為人利用決定、參與經貿項目、購銷往來掌握的經貿信息市場行情的職務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應為本單位經營的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去經營。
2.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
3.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
其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親友經營管理單位的商品屬不合格商品而仍決意購買。明知,既包括行為人確實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括行為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
為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的行為,必須是利用了自己的職務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便利,在這里主要是指利用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尤其是擔任領導工作,主管生產、經營活動的便利條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職務直接去為自己的親友經營提供非法便利,又可以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職權、地位去控制、指揮、要挾、左右他人去為自己的親友經營提供非法的便利等。
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了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所謂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是指因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親友進行經營而使本單位喪失了可能得到的利潤即將單位本應得到的利潤轉移給了自己的親友,數額巨大的;以及因向自己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取高價采購或低價銷售商品甚至采購自己親友經營管理單位的不合格商品,從而將親友經營的損失轉嫁給單位,造成的損失數額巨大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3)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4)其他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這里的工作人員,不僅僅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泛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是一種背信經營的行為,但為獲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實施這種行為。過失不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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