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假幣罪的認定與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7 16:08:5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5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假幣罪的認定與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走私假幣罪,是指違反國家貨幣管理及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非法運輸、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認定本罪要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系行為犯,一般情況下,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實施了走私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原則上都要判處相應的刑罰。但對于那些走私偽造的貨幣數額確實很小,如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值不足2000元或者幣量不足200張,且不具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況,則可依照本法第13條規定的但書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而不作刑事處罰,但可由海關依照有關的海關法規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
1.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
第一,犯本罪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走私偽造的貨幣,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2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或者幣量2000張(枚)以上不足2萬張(枚)的;(2)走私偽造的貨幣并流入市場,面額達到“情節較輕”的數量標準的。
第二,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2000元以上不足2萬元或者幣量200張(枚)以上不足2000張(枚)的,屬于走私假幣罪“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于走私假幣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1)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20萬元以上或者幣量2萬張(枚)以上的;(2)走私偽造的貨幣并流人市場,面額達到2萬元不足20萬元的;(3)走私偽造的貨幣達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數量標準,并具有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進行走私等嚴重情節的。
2.根據本條第4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處罰。
3.根據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應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4.根據本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假幣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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