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解析侮辱罪的客體
發表時間:2021-05-03 17:04:3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3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解析侮辱罪的客體,希望能幫助大家。
侮辱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在我國是受《憲法》保護的,《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所謂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系等各種客觀條件而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認識和尊重。所謂名譽權,是指以對名譽的維護和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法律承認公民享有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禁止任何對公民人格尊嚴和名譽的貶低和破壞行為,并將嚴重的侮辱行為納入《刑法》的規制范圍,以更好地對公民進行保護。
侮辱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即有生命的自然人。在刑法意義上,人具有兩種含義:一種是自然人,另一種是法人。對于侮辱罪而言,犯罪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可能是法人。對于自然人而言,要求行為針對的自然人對象必須是特定的,特定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明確的。當然,并不要求該侮辱行為必須指名道姓,只要行為人的侮辱行為指向了具體的人即可。如果行為人在大庭廣眾之下無具體目標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但是根據行為的特征有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例如,行為人在大庭廣眾之下辱罵少數民族、在出版物中刊載侮辱少數民族內容的行為,雖然行為人的侮辱行為沒有具體、特定的自然人目標而不構成侮辱罪,但是卻有可能構成煽動民族歧視罪、出版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等其他犯罪。
由于侮辱罪的對象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這也就說明已經死亡的人、尸體不能構成侮辱罪的行為對象,但侮辱尸體可以構成侮辱尸體罪。如果行為在表面上是侮辱尸體的行為,但是目的卻是通過對尸體的損害來侮辱死者的仍然在世的親屬的,應當以侮辱罪論處,因為此時行為人侵犯的對象實為死者的仍然在世的親屬。如果行為人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依照《刑法》的規定,應以侮辱國旗、國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能認定為侮辱罪。
侮辱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自然人,這是由侮辱罪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以及客體所決定的。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因此,只有侵犯了人格尊嚴和名譽的行為才有可能構成侮辱罪,但是人格尊嚴與名譽只賦予了自然人。同時,侮辱罪被歸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行為人侵犯的只能是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那樣:“從刑事法律看,那種認為法人的名譽也可被侵犯的觀點是不可接受的。法人純屬法律之擬制,與刑法無關。說法人有名譽只是一種比喻。在私法中,擬制出不同于自然人的法人,只是用之于財產或經濟目的。對一個集合體的侵害,事實上是對組成、指導或管理該集合體的自然人的侵害。”.至于侵占罪中行為的對象“他人”包括單位在內,這是由《刑法》規范的目的所致,因為實際生活中經常發生行為人侵占單位財產的情況,有的拒不退還,為了保護這些單位的財產權利,遂將單位納入侵占罪的對象范圍,這是目的解釋的當然結論,而《刑法》規定侮辱罪的目的是保護人格尊嚴和名譽,所以“他人”只能是自然人。
以上就是關于: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解析侮辱罪的客體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