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敲詐勒索罪的四個要件是什么?)
發表時間:2021-08-31 14:27:3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53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敲詐勒索罪的四個要件是什么?),希望能幫助大家。
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一、敲詐勒索罪的客體
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也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在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對象的認定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不動產可以成為敲詐勒索罪的對象
因為不要求當場交付財物,因而完全有可能發生敲詐勒索不動產的現象。例如,行為人采取威脅的方法將被害人攆出住宅,占有住房,甚至辦理過戶手續,這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特征。
(二)贓物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可以成為敲詐勒索罪的對象
贓物等犯罪所得既可以成為搶劫罪、盜竊罪等犯罪的對象,也可以成為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對象。也就是說,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對象既可以是被害人合法占有的財物,也可以是非法占有的財物。
(三)違禁品可以成為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對象
毒品、假幣、淫穢物品可以成為搶劫罪、盜竊罪的犯罪對象,也能成為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對象。
(四)商業秘密能否成為敲詐勒索罪的對象
商業秘密屬于知識產權的組成部分,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根據《刑法》第219條的規定,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這就意味著以脅迫方法獲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不能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二、敲詐勒索罪的客觀方面
敲詐勒索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對他人或者其擔憂安危的第三人實施侵害相威脅,迫使其交付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敲詐勒索罪客觀方面的行為結構是:行為人發出威脅+被脅迫人因此產生心理強制斗被脅迫人基于精神強制處分財物-+行為人或者第三人獲得財物。對敲詐勒索罪客觀方面的認定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一)敲詐勒索罪的行為手段是對被害人實施威脅
威脅,是指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施加精神的強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恐懼,以致不敢拒絕行為人要求的方法。關于敲詐勒索罪的行為手段,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威脅既可以對被害人直接發出,也可以通過第三人或者用書信等方式發出。
2.行為人一般是揚言在以后某個時候實現威脅,但也可以揚言當場實現威脅(非暴力威脅)。
3.威脅的內容不僅可以用實施暴力相威脅,而且可以用揭發隱私、毀壞財物等相威脅。
4.行為人在發出威脅時,既可以有實現威脅的真實意思,也可以沒有實現威脅的真實意思。也就是即使編造虛假的事實發出威脅的,只要使對方產生恐懼即可。
5.威脅的內容既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如向司法機關舉報其犯罪事實。
6.行為人向被害人告知的威脅既可以由其本人實現,也可以由第三人實現。但在由第三人實現時,行為人必須使對方知道行為人能夠影響第三人或者讓對方推測到行為人能夠影響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不要求行為人與第三人有共謀關系。
7.行為人揚言將要損害的對象,不僅可以是財產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本人,也可以是他們的親屬,甚至還可以是與之有某種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在被脅迫人與財產所有人不同時,由于具有行為人、受威脅人和財產受損人三方主體,故稱為三角敲詐勒索。
8.行為人所實施的威脅行為,必須實際上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產生了精神強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懼。當然,被害人面對威脅十分冷靜、不為所動,采用報警等方式阻止行為人的犯罪而導致犯罪未遂的案件除外。對于威脅行為是否必須達到足以使財物所有人、占有人產生精神強制的程度,第一,因為敲詐勒索罪是針對具體的被害人實施的,在具體的案件中被害人的心理、生理素質存在差異。不同的被害人對相同威脅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因而同一威脅對不同被害人實際產生的精神壓力或者心理強制作用,可能會不同。換言之,相同的威脅可能能夠使一些人產生恐懼并被迫交付財物,但卻可能無法使另一些人產生心理恐懼并被迫交付財物。因此,采取一般人標準在被害人的心理素質超出一般人或者低于一般人時可能導致不合理的情況。第二,被害人對威脅的主觀感受還可能會受到當時具體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在不同的環境條件下,被害人對相同的威脅的主觀感受也可能差異巨大。
(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內容是迫使被害人交付公私財物
1.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既包括要求被害人向行為人本人交付,也包括要求被害人向第三人交付。
2.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既包括迫使被害人交付其所有的財物,也包括迫使被害人交付由其保管的他人財物。
3.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既包括要求被害人將行為人尚未控制的財物交付行為人本人或者第三人占有,也包括要求被害人將行為人已經占有的財物予以放棄。
(三)敲詐勒索罪的四種行為表現方式
1.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以日后的侵害行為相威脅,當場占有其財物。
2.對財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以日后的侵害行為相威脅,日后占有其財物。
3.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迫使被害人日后交付財物。
4.以當場實施非暴力侵害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當場交付財物。
(四)發出威脅與提出索取財物要求之時間先后關系
1.在大多數情況下,二者是同時進行的,即行為人在向被害人發出威脅的同時,提出了勒索財物的要求。
2.先對被害人發出威脅,在一定時間之后提出索取財物的要求。
3.先向被害人提出索取財物的非法要求,在一定時間之后施以威脅。
三、敲詐勒索罪的主體
敲詐勒索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
四、敲詐勒索罪的主觀方面
敲詐勒索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既包括意圖使本人非法占有,也包括意圖使第三人非法占有。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以下兩種情形不能以敲詐勒索罪論處:(1)行為人為了追回自己被他人非法取得的合法財物,而對非法占有人實施威脅,迫使其返還財物的。(2)行為人為了催促對方當事人償還已到期而拒不償還的債務而實施威脅,迫使其履行債務的。
上述敲詐勒索罪的四個要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個要件不構成敲詐勒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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