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3-03-14 08:50:2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3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要件有客體要件、主體要件、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其中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
一、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要件
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要件為:
1.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體就是該罪所侵犯的社會關系。
2.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
3.客觀方面表現為關系密切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4.主觀方面為故意。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立案標準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立案標準是:
1.受賄數額達到3萬元的;
2.受賄數額達到1萬元:多次索賄的、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犯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既遂一般怎么判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既遂的判刑是:數額較大或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四、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06年6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2007年11月6日兩高的司法解釋將其所規定的罪名確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兩者的主體都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兩者都是利用一定的職務便利去受賄,這是兩者相似的地方,但他們之間也是存在著巨大差別的,有以下幾點:
主體不同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系密切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關系密切人員。
客觀方面不同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關系密切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另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的利益不分正當與否,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的必須為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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