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人員能否成為虐待被監管人罪主體
發表時間:2022-11-26 11:57:5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最高人民法院帶來主題是關于: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人員能否成為虐待被監管人罪主體,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人員能否成為虐待被監管人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201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冀檢呈字[2014]46號《關于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主體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強制隔離戒毒所是對符合特定條件的吸毒成癮人員限制人身自由,進行強制隔離戒毒的監管機構,其履行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屬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規定的監管人員。
對于強制隔離戒毒所監管人員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戒毒人員,或者指使戒毒人員毆打、體罰虐待其他戒毒人員,情節嚴重的,應當適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以虐待被監管人罪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戒毒人員傷殘、死亡后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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