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的構成要件(父母遺棄兒童罪的法律解釋)
發表時間:2024-02-28 15:52:0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3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遺棄罪的構成要件(父母遺棄兒童罪的法律解釋),希望能幫助大家。
遺棄罪指的是“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本罪的犯罪構成
構成特征是:(1)犯罪的對象必須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遺棄行為,其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不作為,即行為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又有扶養能力卻拒不履行這種義務,但是也可以使用作為的方式實施。在實踐中,不作為與作為的行為方式經常同時并用。(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的人。至于扶養義務是否只存在于家庭成員之間,目前理論界有不同的認識。有學者認為,本罪的扶養義務不能僅僅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來確定,應當將義務的范圍擴大,將所有能夠產生義務的情況均包括在內,犯罪主體自然也不僅僅限于家庭成員。我們認為,從我國目前的刑法規定來看,法條明確將本罪的主體限定為具有扶養義務的人,而扶養義務是具有特定內容和含義的,非家庭成員之間可能產生救助的義務,但是不可能產生扶養義務。因此,非家庭成員仍然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4)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不履行扶養義務,會給被扶養人造成困難,帶來危害,仍拒絕履行法定義務。犯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遺棄行為情節惡劣的,才構成遺棄罪。
二、“情節惡劣”的標準
本罪的情節惡劣是指具有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等情形。
立案標準為:
1.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的;
2.有遺棄行為而屢教不改的;
3.遺棄手段惡劣的;
4.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三、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準確區分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實踐中,要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所實施行為的時間與地點、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對被告人的依賴程度等進行綜合判斷。對于只是為了逃避扶養義務,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棄置在福利院、醫院、派出所等單位或者廣場、車站等行人較多的場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遺棄罪定罪處罰。對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養義務,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帶至荒山野嶺等人跡罕至的場所扔棄,使被害人難以得到他人救助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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