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及量刑標準
發表時間:2022-10-22 18:53:3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及量刑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
1、構成要件的內容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1)作為行為對象的“他人”沒有限制,但必須是具有身體活動自由的自然人;身體活動自由雖以意識活動自由為前提,但只要具有基于意識從事身體活動的能力即可,不要求具有刑法上的責任能力與民法上的法律行為能力。根據限定說,如果某人沒有認識到自己被剝奪自由,就表明行為沒有妨害其意思活動,因而沒有侵犯其人身自由;換言之,成立本罪,要求被害人認識到自己被剝奪自由的事實,但不要求認識到有人對自己實施非法拘禁行為。
(2)行為內容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顯然,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沒有限制。概言之,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包括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他人四肢等;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的場所移動自由,如將他人監禁于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非法拘禁是一種持續行為,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時間持續的長短原則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的刺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為本罪。
(3)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具有非法性,不具備違法阻卻事由。
2、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剝奪他人身體自由權利的結果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法發[2017]7號)的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非法拘禁的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1、第一個量刑幅度
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每增加一天,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致一人重傷一級的,可以確定五年有期徒刑幅度為量刑起點;致一人重傷二級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每增加一天,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每增加一天,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2)具有毆打、侮辱、虐待等情節的(致人重傷、死亡的除外),增加基準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冒充軍警人員、司法人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7)因參與傳銷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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