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繳欠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0-16 14:54:2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2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逃避追繳欠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客體
逃避追繳欠稅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稅收征管秩序。每個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忠實地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及時足額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納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不履行其納稅義務。如果納稅人在稅務機關依法確定其納稅義務和納稅期限后,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等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征收應征的稅款,也就侵犯了國家的稅收征管秩序。
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對象是稅款,從理論上講,是指各稅種的稅款,但《刑法》卻規定"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這就使得契稅能否成為本罪的對象成為一個爭議的問題。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即土地、房屋權屬等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
近年來,逃避追繳契稅的情況時有發生,涉案金額少則數十萬元,多則上百萬元,造成了國家稅款的嚴重損失,也嚴重擾亂了國家的稅收征收管理秩序。有觀點認為,由于立法者在規定逃避追繳欠稅罪的犯罪對象時,只將稅務機關所征稅種作為該罪的保護對象,而沒有充分考慮到我國目前各地契稅均依法由財政機關獨立征收的實際狀況,出現了契稅不能成為該罪的保護對象,以致司法機關在對此行為適用法律時,陷入了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既有失法律的嚴肅性與公正性,也讓此行為逃避了法律的嚴懲。《刑法》第203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14條及該法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這里的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并非對契稅負有征管職能而內設征收機構的各級財政機關。顯然,該罪的犯罪對象只是針對稅務機關所征稅種,不包括財政機關所征收的契稅,也說明契稅不能成為逃避追繳欠稅罪的犯罪對象。
實際上,該觀點可能存在誤解。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12條第1款就規定:"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征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雖然實踐中契稅的征收是由財政機關負責,但立法并沒有否定稅務機關的征收權。另外,2005年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偷逃契稅能否定性為偷稅問題的批復》曾規定,納稅人采取《刑法》第201條所列舉的手段,不繳或少繳契稅,達到偷稅罪追訴標準的,應以涉嫌偷稅罪定罪論處。實際上,偷逃契稅能構成偷稅罪應該不成為一個問題。對法律的解釋,一個基本的要求是在恪守國民可預期原則上盡可能符合立法精神。刑法所規定的逃稅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中的"稅"自然包括所有法定的稅種,除非刑法自身排除了某個稅種。雖然《刑法》對逃避追繳欠稅罪規定了"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但其旨意在于強調"無法追繳",即國家稅款的實際損失,而不是強調必須是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更何況從一般情況來理解,稅務機關是指征收稅款的機關,凡是征收稅款的機構都可稱為稅務機關。而刑法所規定的稅務機關也并沒有限定為必須是稅務局。所以,契稅應當包括在逃避追繳欠稅罪的犯罪對象中。
二、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客觀方面
逃避追繳欠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并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何謂欠稅?欠稅表現為一種事實狀態。一般來講,法律意義上的行為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在客觀上具有多種不同的表現形式,在起止時間上有一定的開始、延續、終止的時間。而欠稅卻是行為的結果狀態,是一種靜止的形態,表現形式單一,且從產生權利義務的時刻起,直到其結束,欠稅人與國家的債權債務關系始終以一個狀態存在著,不存在階段性的差異。所以,與其說欠稅是一種行為,不如說是一種事實狀態。據此,欠稅,是指納稅人超過法定或稅務機關依法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繳納或足額繳納稅款的事實狀態。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欠稅進行分類。根據欠稅是否合理,可將欠稅分為合理欠稅與無理欠稅。合理欠稅,是指經稅務機關允許或批準的情況下,欠繳稅款;無理欠稅,則指超過法定或稅務機關依法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經稅務機關允許或批準而欠繳稅款。根據造成欠稅的非法行為的性質不同,可將欠稅分為違法欠稅和犯罪欠稅。違法欠稅,是指由于納稅人逃稅、漏稅等違法行為而欠繳稅款;犯罪欠稅則是指納稅人由于犯罪行為,如逃稅犯罪等而欠繳稅款。另外,根據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身份不同,可將欠稅分為自然人欠稅和法人欠稅。
根據上述分析,逃避追繳欠稅罪的"欠稅"可從如下幾方面界定:第一,欠稅不包括合理欠稅,即經稅務機關允許或批準的欠稅不在此列。第二,欠稅包括犯罪欠稅。納稅人逃稅被稅務機關查處后,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不足額繳納稅款的,應屬欠稅。第三,欠稅不包括欠繳滯納金。滯納金不同于稅金,滯納金是執行罰,其目的在于敦促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第四,欠稅必須在稅款繳納期滿以后。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可見,欠稅只存在于納稅期限或延長的納稅期限過去之后。如果納稅人按時繳稅有困難而未申請延期或申請而未獲批準,超過納稅期限沒有繳納或足額納稅的,仍屬欠稅。
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
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是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就自然人犯罪而言,逃避追繳欠稅罪對犯罪主體的要求是:(1)行為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即年滿16周歲;(2)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即行為人具有行為辨認和控制能力。就單位犯罪而言,國有、集體單位不要求具備法人資格;但對私人單位,根據《單位犯罪案件解釋》的規定,只有具備法人資格,才可能構成單位犯罪。否則,按照自然人犯罪處理。另外,單位設立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如果為實施犯罪而設立單位,則仍然不能成立單位犯罪。
立法未規定扣繳義務人為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確實是一種疏漏。扣繳義務人能成為逃稅罪、抗稅罪的主體,怎么就不能成為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呢?在司法實踐中,扣繳義務人將代扣、代繳的稅款不按期上繳,并且將自己的財產轉移、隱匿,以致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稅款的情況客觀存在,其社會危害性與納稅人實施此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并無區別,若不認定此類行為構成犯罪,不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遏制該類行為的發生。第二種觀點認為扣繳義務人通常不具有直接納稅人的財產處置權,一般無法轉移、隱匿自己的財產,這實際上是}昆淆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所逃避履行義務的不同。扣繳義務人逃避的是上繳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而納稅人逃避的是納稅義務。扣繳義務人逃避追繳欠稅,是指扣繳義務人采取轉移、隱匿自己的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代扣、代繳的稅款,而不是指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直接納稅人的財產。
四、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觀方面
逃避追繳欠稅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認識因素包括:(1)明知自己欠繳稅款;(2)明知自己轉移、隱匿財產是為了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3)明知自己行為違法。意志因素只能是希望,即希望稅務機關追繳不到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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