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0-16 14:57:2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6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傳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傳授犯罪方法罪的客體
傳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行為人傳授犯罪方法和技巧,誘發和促使犯罪的發生,會直接導致對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的破壞。
傳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對象是自然人,且不論該自然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否具有某種特殊身份。單位不能成為傳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對象。
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客觀方面
傳授犯罪方法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各種手段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所謂傳授,指行為人利用各種方法和手段向他人傳播、教授犯罪方法。傳授行為是單向的,被傳授者是否理解、掌握所傳授的犯罪方法并不影響傳授行為的成立。
(一)傳授犯罪方法的方式和手段
傳授犯罪方法的方式多種多樣,在傳授形式上可以公開傳授,也可以秘密傳授;在傳授對象上可以向一人或多人傳授,也可以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傳授。
在傳授手段上可以利用語言、動作、文字、圖片或圖像等一種或多種手段實施傳授行為。現今的司法實務中值得注意的傳授手段是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傳授犯罪方法,如以磁盤、光盤、移動硬盤等電子科技產品為媒介,利用計算機技術傳授犯罪方法,或在互聯網上以設立非法網站、發表匿名言論等方式傳授犯罪方法。此種傳授犯罪方法的手段隱蔽性高、影響范圍廣、社會危害性大,而且隨著社會經濟與技術的發展將成為傳授犯罪方法的主要手段。
(二)犯罪方法的傳授范圍和內容
犯罪方法的傳授范圍應限于《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故意犯罪的犯罪方法。行為人所傳授的犯罪方法的內容包括犯罪技巧、犯罪經驗以及逃避刑事偵查、審判的方法,還包括如何進行犯罪實施前的準備工作,如何在犯罪后隱匿、偽造、毀損證據等方法。①
犯罪方法的傳授內容在客觀上雖然是傳授他人如何實施犯罪行為,但并不要求行為人所傳授的內容完全符合《刑法》分則中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客觀構成要件。例如,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行為才能成立盜竊罪,否則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但行為人在傳授他人盜竊方法時,其行為內容不必包含盜竊數額,只要傳授他人盜竊的技巧、步驟等即成立傳授犯罪方法罪。
三、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體
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因此,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傳授他人《刑法》第17條第2款所列舉的8種犯罪行為的方法的,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體不要求具有特殊身份,如非國家工作人員向國家工作人員傳授貪污的犯罪方法同樣成立傳授犯罪方法罪。
四、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觀方面
傳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傳授行為所展現的犯罪方法能被他人所學習、掌握而故意實施傳授的行為。行為人是否希望他人掌握自己所傳授的犯罪方法、是否希望他人實施自己所傳授的犯罪方法不屬于本罪的故意范圍,但可以作為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影響量刑。此外,行為人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如向他人炫耀、報復社會或營利等動機不影響定罪,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在刑罰裁量時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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