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貴重金屬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6:07:4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貴重金屬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中的對貴重金屬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對象是黃金、白銀或者國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貴重金屬。其他貴重金屬,在這里是指除黃金、白銀之外的諸如鉑、銥、鋨、釕、銠、鈦、鈀等為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重金屬。貴重金屬,是指具有高價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屬,一般的非貴重金屬或雖為貴重金屬但尚未為國家禁止出口的,則不能構成本罪對象。對非貴重金屬進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論處。應當指出,貴重金屬,不僅指其自然本身,而且還包括含有貴重金屬成份的各種制品、工藝品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貴重金屬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1)以通關或繞關的方式直接運輸、攜帶或者郵寄貴重金屬進出國(邊)境。這種行為方式是本罪的主要表現方式。(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貴重金屬的。這種方式是指行為人在陸地邊境或沿海海岸,逃避海關監管或邊防檢查,直接與走私人進行私貨交易的行為,這種行為又稱間接走私行為。(3)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貴重金屬的。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另外,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重金屬仍然決意攜帶、運輸、郵寄其出境。其不僅要求行為人認識屬于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重金屬,而且還要求其認識這種貴重金屬為國家所禁止出口。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確定不知道為貴重金屬或雖知道為貴重金屬但不知道其是屬于國家禁止出口而運出國(邊)境,以及明知為境外的黃金、白銀等貴重金屬而運進國(邊)境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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