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6:08:2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9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文物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具體是其中的國家文物出口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文物,是指遺存于社會、埋藏于地下、水下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人類的歷史文化遺物。根據《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文物具體包括:(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的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遺址、紀念物;(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4)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6)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
作為走私對象的文物并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根據我國《文物保護去》的規定,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鑒定并發給出口許可證才能出境,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準運往國外展覽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31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以走私論處,但本法第325條已將此行為單蝕立罪,本法施行后,此行為不再構成走私罪。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的規定,本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督,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國(邊)境的行為。首先,走私文物罪是違反文物出境規定的行為。篥止特定文物出境的規定,一方面出自于海關法規,如海關總署發布的《禁止進出境物鍺表》將珍貴文物和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列為禁止出境的物品,另一方面也出自于文物屎護法規,如《文物保護法》規定,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顯然,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是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如果不違反文物出境均規定,即使把文物運出境外,也不構成本罪。其次,走私文物罪是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所謂逃避海關監管,是指行為人采取各種手段,躲開或者欺騙海關的檢查、監督。本罪的對象,既是國家禁止出境的物品,也是非貿易性物品,它的出境必須接受海關監營。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持有人應向海關如實申報;海關依法對出境的文物進行查驗;海關有權對發現的禁止出境文物予以沒收,并將攜帶、運輸、郵寄者移交司法機關瞧究刑事責任等。因此,確定某一行為是否屬于走私文物的行為,既要看是否逃避海關監管,也要看它是否違反文物出境的規定,這是構成本罪必須具備的兩個前提條件,缺一不可。如果行為人雖然違反了文物出境的規定,運輸、攜帶、郵寄了國家禁止出境的艾物,但沒有逃避海關監管,不能認定構成本罪。反之,亦是如此。
這里所說的運輸,是指用交通工具將文物載運出境,包括空運、海運、陸運出境。哮帶,是指將文物帶在身上或夾帶于行李中出境。郵寄,是指通過郵政企業將文物郵運出境。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主要是通過以下方式實現:(1)繞關走私文物,即未經過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在沒有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2)通關走私文物(或瞞關走私),即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其他手段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3)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沒有合法證明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稱為“準走私”。這里所說的“合法證明”是指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發給的文物出境許可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亦可以是個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為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決意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如賣給國外、贈送給國外之人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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