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的犯罪構成
發表時間:2017-11-07 15:57:2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9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污染環境罪的犯罪構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污染環境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危險廢物的安全管理制度。
污染環境罪的對象為危險廢物,所謂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危險廢物具體包括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放射性廢物是指放射性核素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固體、液體和氣體廢棄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是指含有傳染病病菌的污水、糞便等廢物;有毒物質是指對人體有毒害,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固體、泥狀及液體廢物;其他危險廢物則是指上述列舉之外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有毒物質是對機體發生化學或物理化學的作用,因而損害機體,引起功能障礙、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
(1)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2)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
(3)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
(4)《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5)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其他危險廢物則是指上述列舉之外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二)客觀要件
污染環境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在客觀方面通常具有以下行為:
1.必須有違反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
2.必須實施了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排放”,是指將法律所指的上述廢物排入水體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等。“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運載工具向水體處置危險廢物。“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等方式處置危險廢物。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或者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其中一種的行為就構成污染環境罪;實施了兩種以上行為的,仍為一罪,不實行并罰。
3.上述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必須嚴重污染環境。“嚴重污染環境”,一般是指自然環境諸要素(如土地、水體、大氣等)由于受到人類生產、生活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損害和破壞,引起環境質量嚴重下降,危害人體健康,嚴重影響生物的生存發展。
(三)主體要件
污染環境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構成污染環境罪。根據本法第346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污染環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單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四)主觀要件
污染環境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對這種事故及嚴重后果本應預見,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至于行為人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這一行為本身有時則常常是有意為之,但這并不影響污染環境罪的過失犯罪性質。
行為人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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