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的認定和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7 16:08:0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6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文物罪的認定和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走私文物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入國(邊)境的行為。
(一)認定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走私文物罪與非罪,應當從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兩方面把握。在主觀方面,如果行為人沒有犯罪故意,即行為人不知其攜帶的是文物,或者不知其攜帶的文物是國家禁止出口的,即使其客觀上具有運輸、攜帶或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過境的行為,也不能認為其構成本罪。從客觀方面看,主要看行為人走私的文物是否屬于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據《文物保護法》規定,文物出口或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鑒定并發給出口許可憑證才能出境,可見并非所有的文物都禁止出境。如果行為人違反海關、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或郵寄的文物并非國家禁止出口的,只能認為其行為是一般走私行為,而不能認為是走私文物罪。
2.本罪與倒賣文物罪的界限
倒賣文物罪是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走私文物罪與倒賣文物罪在犯罪對象上有一致之處,而且在客觀方面,走私文物罪的行為人一般也有倒賣的行為表現,所以兩罪存在某些相似。但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走私文物罪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制,而倒賣文物罪侵犯的則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另外,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不同,倒賣文物罪的成立必須要“以牟利為目的”,而走私文物罪的成立對犯罪目的沒有要求。在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據本法第155條規定,應以走私罪論處,不定倒賣文物罪。
(二)處罰
1.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走私文物,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2件以下或者三級文物3件以上8件以下的;(2)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情節較輕”的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惡劣情節的。
2.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2件以下的,屬于走私文物罪“情節較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于走私文物罪“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1)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3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9件以上的;(2)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數量標準,并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的;(3)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數量標準,并具有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進行走私等嚴重情節的。
4.根據本條第4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處罰。
5.根據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應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6.根據本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文物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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