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5:07:2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1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要件為國有公司、企業的財產權益以及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具有很大的管理權限,其行為對公司、企業以外廣大的股東和出資人的利益有很大影響。
董事、經理違反相應的義務即侵犯了公司、企業的財產權益以及公司、企業的股東和出資人的財產權益,同時構成對國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公司法》及本法對董事、經理違反相應的義務應承擔刑事責任作了相應規定,對打擊當前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的瀆職行為有重大作用。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隔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本罪的行為方式有以下幾種情形:
1.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業務
既可以是為自己經營,又可以是為他人經營,還可以是既為自己經營又為他人經營,具備其中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自己經營,有的是以私人名義另行注冊公司經營,有的是以親人名義但實際是公司、企業董事、經理自行經營,還有的是在他人經力的公司、企業中入股進行經營等。凡是自己獨資或者參與了出資的公司、企業,不論是否否以本人名義,都屬于為自己經營。為他人經營包括為其他公司、企業進行經營,暗中擔任他人獨資、出資的公司、企業的管理人員,為其業務進行策劃、指揮等。
2.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的營業與自己所任職的公司、企業的營業屬于同一種類。如果經營的營業為兩類以上,只要其中創一類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屬同類營業,即可認定為經營了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的同一類營業。
3.為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營業的過程中利用了職務便利
所謂利用職務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經營管理的職權或者職務有關的便利穿件。既包括利用自己直接掌管的經營材料、物質、市場、計劃、銷售等職權而為自己紹營或為他人經營的公司、企業謀取非法利益,也包括利用自己職務及有關的便利條件、人事權力、地位等指揮、控制他人利用職權而為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的公司、企業訪取非法利益。
最后,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了非法利益,并且達到了數額巨大,才可構成本罪。否則,雖有經營行為,但沒有獲取非法的利益,或者雖然獲取了非法利益,但沒有達到數額巨大的最低標準,亦不能以本罪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所謂國有公司、企業指國有資本占主體的公司、企業。所謂董事,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對內執行公司業務,對外代表公司的常設性執行機構的成員。所謂經理,是公司董事會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級職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為他、所經營的業務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經營的業務屬于同類,出于非法謀取利益,仍故意進行經營。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以上就是關于: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構成要件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