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4:30:0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8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客體要件
走私武器、彈藥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武器、彈藥的禁止進出口制度,對象是武器、彈藥。
本條第1款規定的“武器、彈藥”的種類,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的有關規定確定。
所謂武器及彈藥,是指各種具有直接殺傷力、破壞力的器械、裝置或其他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的規定,既包括各種軍用武器、彈藥和爆炸物,如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等常規武器,核武器、化學武器、細菌武器等現代化武器,槍彈、炮彈、炸彈、地雷、手榴彈等彈藥;又包括各種類似軍用武器的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如射擊運動用的槍支,狩獵用的散彈槍及其子彈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4款規定,槍支,既包括成套槍支散件,又包括非成套槍支散件。另外,該條第5款、第6款規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槍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3條的規定即應以走私武器、彈藥罪定罪處罰。至于走私武器、彈藥罪對象即《刑法》第151條第1款規定的“武器、彈藥”的種類,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的有關規定確定。
2.客觀要件
走私武器、彈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和槍支管理制度,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的行為。所謂逃避海關監管,是指采用各種方法,躲避海關的監督、檢查,企圖將武器、彈藥通過國(邊)境。有的繞過關口,在沒有海關或邊卡檢查站的地方,非法攜帶、運輸武器、彈藥進出境;有的雖通過關口,但企圖以隱匿、偽裝、假報等手段,以欺騙海關,蒙混過關;有的則是采用藏匿、偽報等方法,以逃過郵檢和海關的查驗,非法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等。這些行為都是走私武器、彈藥的典型行為,此外,走私武器、彈藥還有一些非典型行為,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武器、彈藥的;(2)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武器、彈藥的;(3)與走私武器、彈藥的犯罪分子進行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條件的;等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走私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1條第1款規定,以走私彈藥罪定罪處罰。走私報廢或者無法組裝并使用的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構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經國家有關技術部門鑒定為廢物的,以走私廢物罪定罪處罰。對走私的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是否屬于“報廢或者無法組裝并使用”的,可由國家有關技術部門進行鑒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槍支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主體要件
走私武器、彈藥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
4.主觀要件
走私武器、彈藥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彈藥而仍然非法攜帶、運輸、郵寄,企圖使之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走私武器、彈藥罪。如果行為人不知自己所攜帶、運輸或郵寄的是武器、彈藥,則不能以走私武器、彈藥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處罰。至于其目的,一般是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這種目的,并不影響走私武器、彈藥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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