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4:40:1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1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有些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一方面給國家造成經濟上的重大損失,另一方面又給詐騙犯罪分子進行其他詐騙犯罪創造了條件,提供了幫助,造成了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后果,為嚴厲打擊這類犯罪分子,本法設專條規定予以打擊。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行為。
所謂違反規定,既包括違反國務院及其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即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也包括違反其他銀行及除銀行以外的諸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規定。為了加強對上述信用憑證的管理,杜絕金融機構內部的非法出具行為,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對其出具的條件及程序都作了嚴格而明確的規定。
其次,非法出具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3)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4)接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銀行”是廣義的銀行,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其他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銀行和外資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即所謂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出具金融票證的行為不符合有關規定,仍有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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