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0-16 15:30:5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0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區分詐騙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界限的關鍵標準是詐騙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以詐騙罪論處;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態除外),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
1997年《刑法》施行至今,沒有新的司法解釋對詐騙罪之“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作出規定。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以前,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處理。該解釋第1條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000元至4000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的,以一般違法行為處理。2001年3月9日司法部發布的《獄內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第2條對獄內詐騙罪規定了獨立的追訴標準,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偵查。
(二)“拆東墻補西墻型詐騙”之數額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定,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這里的“多次進行詐騙”,可以是對多人實施多次詐騙,也可以是對同一人實施多次詐騙。這里存在的一個問題是,單次詐騙中“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是否應當扣除?筆者贊同下述主張:多次詐騙中“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應當扣除,根據“舉重以明輕”的法律邏輯,多次犯罪尚且如此,單次詐騙中“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更應當扣除。無論是單次詐騙還是數次詐騙,只要是“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都應當扣除。
以上就是關于: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