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3 13:29:1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7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即既侵犯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秩序。利用經濟合同欺詐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無合法經營資格的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買賣或承攬合同,騙取定金、預付款或材料費;利用中介機構簽訂轉包合同騙取定金或預付款;虛構建筑工程或轉包建筑工程合同,騙取工程預付款;雙方當事人串通利用合同將國有或集體財產轉移或據為已有;本無履約能力,弄虛作假,蒙騙他人簽訂合同,或是約定難以完成的條款,當對方違約后向其追償違約金。
(二)客觀要件
合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是認定行為人是否“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關鍵。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者擔保,故意制造假象使與之簽訂合同的人產生錯覺,“自愿”地與行騙人簽訂合同,從而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實踐中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1.行為人根本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行為人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應當以簽訂合同時行為人的資信或貨源情況作為認定的時間節點。注意區別根本無履行合同能力與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只有完全沒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2.采取欺騙手段
欺騙手段表現為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是指行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其表現形式主要是:假冒訂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盜竊、騙取、偽造、變造簽訂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書、制造“合法身份”、“履約能力”的假象;虛構不存在的基本事實;虛構不存在的合同標的;等等。隱瞞事實真相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基本事實。其表現形式主要是:隱瞞自己實際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實;隱瞞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圖;隱瞞合同中自己有義務告知對方的其他事實。
3.使與之簽訂合同的人產生錯誤認識
錯誤認識是指與處分財產具有因果關系的認識。在合同詐騙犯罪中,受騙者的錯誤認識是由于行騙者的行騙行為所引起的。在時間順序上,欺騙在先,是受騙者產生錯誤認識的原因。受騙人產生錯誤認識在后,是欺騙的結果。
4.被騙人“自愿”地與行為人簽訂合同并履行合同義務,交付財物或者行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約而交付的財物
按照法律規定,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主體要件
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是個人和單位
(四)主觀要件
合同詐騙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詐騙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能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也可能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為進行的過程中,也可以產生在簽訂合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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