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情節辯護
發表時間:2020-11-21 14:30:0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5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合同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情節辯護,希望能幫助大家。
《立案追訴標準(二)》第77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上規定與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相比,有兩個顯著的變化:一是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數額起點完全相同;二是大大降低了單位犯罪的認定數額。此外,無論新舊追訴標準,對認定的數額均采用實際所得數額,這一點也值得刑事辯護律師注意。
在合同詐騙中至少涉及四個數額,即“合同標的數額”(合同雙方擬訂的合同的標的額)、“實際履行數額”(合同受害方已經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的數額)、“實際所得數額”(實際騙取的數額)以及“實際損失數額”(因合同詐騙行為給受害方所實際造成的損失數額)。應以何種標準確定本罪達到“數額較大”,在理論上存在不同的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顯然此處采用的是“實際所得數額”標準。然而,對于這一標準的合理性是有質疑的。我們同樣認為,受合同詐騙罪性質的制約,即從本質上來說,合同詐騙罪是破壞市場秩序的犯罪,行為人騙取財物的多少并不能直接準確反映市場秩序受到破壞的程度,而只有被害人由此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才能比較準確地反映市場秩序所受到的侵害程度。事實上,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了以損失數額作為定罪標準:“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不過,既然《立案追訴標準(二)》已經把“實際所得數額”作為立案追訴的標準,我們還是要堅持該標準的,只不過在堅持這一標準的前提下要對此有清楚的認識,準確把握案情,做到罪責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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