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必須把握的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犯罪界限
發表時間:2020-11-21 15:20:0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307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必須把握的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犯罪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金融詐騙犯罪在行為方式上都表現為欺詐、騙取,主觀上都是故意且一般都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而且金融詐騙犯罪一般也要通過簽訂相應的合同來實施,從立法淵源上來看,均由詐騙罪分立而來,所以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有的還存在著交叉、包容競合的關系,如合同詐騙罪與貸款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等之間就存在交叉、包容競合關系。當然,也有明顯的區別,即客觀方面使用的犯罪手段不同。合同詐騙罪是利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行騙;金融詐騙犯罪則是利用金融票據、信用證、集資、貸款或者信用卡等進行詐騙。此外,也還有細微的差別,如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僅限于自然人。以下將分別說明合同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的關系。
1.合同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罪的交叉競合關系
根據《刑法》第192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由此可見,集資詐騙罪的手段行為是采用詐騙方法,而這種方法當然包含以簽訂合同進行詐騙的方法在內,所以,兩罪之間也是一種交叉競合的關系。
2.合同詐騙罪與貸款詐騙罪的交叉競合關系
根據《刑法》第193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或者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或者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或者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很明顯,合同詐騙罪與貸款詐騙罪之間是一種交叉競合的關系,但是,由于法律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成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因此,當單位實施貸款詐騙時就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處理。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3.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的交叉競合關系
根據《刑法》第194條的規定,票據詐騙罪的行為方式包括: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根據《刑法》第224條第二項的規定,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騙取他人財物的可以構成合同詐騙罪。可見票據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存在交叉競合關系。常見的形式有以下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采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作為合同支付方式進行詐騙的行為;第二種情況是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作擔保進行合同詐騙的行為。這兩種情況的區別在于:第一種情況是用票據騙財;第二種情況是用合同騙財,票據只是促使對方履行合同的手段。在第一種情況下,行為人使用有瑕疵的票據作為合同的支付手段來行騙,是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采用隱瞞票據有瑕疵的事實實施詐騙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同時行為人使用了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詐騙他人財物,也符合票據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其實質是行人的一行為,同時構成合同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屬于法條競合,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按票據詐騙罪處理。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以開空頭支票的方式進行詐騙的,對其定性可歸為此類,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在第二種情況下,對利用合同與票據進行詐騙的交叉行為應當緊緊把握整體行為侵犯的客體,由此對其進行不同的評價。在第二種情況下,有瑕疵的票據只是能力資質的反映,起擔保作用,只是促使對方履行合同的手段,整體行為侵犯的是合同管理秩序。由于有瑕疵的票據并未真正使用,或者被害人行使擔保權(使用票據)往往發生在受騙后即合同詐騙罪成立后,所以犯罪人的行為沒有侵犯國家對票據活動的管理秩序,不構成票據詐騙罪,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4.合同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的包容關系
根據《刑法》第198條的規定,保險詐騙罪的行為方式包括: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由此可知,保險詐騙都是通過保險合同的手段來實施的,所以,合同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之間是一種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是一種典型的法條競合關系。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凡是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就以保險詐騙罪論處,而不再以合同詐騙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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