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4:22:3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1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違反國家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規,即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破壞了金融秩序,嚴重擾亂了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各種證券、期貨,包括公司、企業債券、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公司新股認購證等。同時,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市場價格,制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期貨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具體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表現為資金大戶、持股或者持倉大戶利用其大量資金或者大量股票、期貨合約進行單獨或者通謀買賣,對某種股票、期貨合約連續以高價買進或者以低價賣出,以造成這種股票、期貨合約價格見漲見跌的假象,誘使他人錯誤地拋售或追漲,行為人自己則在價格暴漲階段將股票、期貨合約拋出,在價格暴跌階段大量買人股票、期貨合約以獲取巨額利潤,使其他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
虛買虛賣是指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買賣,但證券所有者更并未真正發生轉移,一方事后要把證券返還給另一方。虛買虛賣又稱相對委托,實際上也應包含于前文所述的通謀買賣之中。自買自賣的行為人雖然耗費一些資金和稅費,但可造成某種證券、期貨交易活躍的假象,以此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費交易量,引誘跟風炒作者上當。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
具體表現為同一公司或個人在證券交易所開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賬戶(本身即屬違規行為),以自己控制的不同賬戶在大致相同的時間內進行價格或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買賣價格不是根據市場供求關系,而是由自己隨意決定,實際上證券所有權并來發生轉移。實施自買自賣的行為人也只是耗費一些傭金和稅費,但可以通過成交量的變化造成證券價格見漲見跌的跡象,誘導公眾投資者跟風炒作,以達到高拋或低吸的目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本條用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作了一個概括性的規定。
構成犯罪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以上就是關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構成要件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專業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