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匯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4:01:1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7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逃匯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1)外國貨幣,包紙幣、鑄幣;(2)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3)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4)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5)其他外匯資產。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至境外,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逃匯,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或者個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應售給國家的外匯,私自轉移、轉讓、買賣、存放境外,以及將外匯私自攜帶、托帶或者郵寄出境等。逃匯行為主要有:
(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
(2)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指定銀行的。
(3)違反國家規定匯出外匯或者攜帶出境的,如以投資的名義將外匯轉移至國外的。
(4)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
(5)其他逃匯的行為。
以上可見,逃匯的方式很多,但并不是一切逃匯套匯行為都構成犯罪。本條關于逃匯罪的規定,只列舉了兩種表現方式:(1)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2)把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在200萬美元以上或者累計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才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對本罪的構成要件事實有認識,包括對犯罪對象、行為性質、客體要件、因果關系等的認識。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逃匯。當然,這種認識并不需要行為人了解關于逃匯的具體法規,只要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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