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客觀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3 13:13:1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信用證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客觀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信用證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行為,這類行為具體表現為通常如下幾個方面: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
所謂使用偽造的信用證,是指行為人利用偽造的信用證騙取財物的行為。所謂使用變造的信用證,是指行為人利用變造的信用證詐騙財物的行為。使用偽造、變造附隨單據、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證時,偽造、變造提單等必須附隨信用證的單據,騙取信斥證項下貨款的行為。
使用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可以是偽造、變造后自己使用,譴可以是偽造、變造后提供給他人使用,這兩種情況都屬于本條所定之使用。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
這種情形主要是指使用過期的信用證、使用無效的信用證、使用明知是經他人涂改向信用證進行詐騙的行為。
3.騙取信用證的
這種情形是指行為人編造虛假的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欺騙銀行為其開具信用證的行為。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
這種情形指的是行為人以前三種以外的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尤其需要引起重視的是利用“軟條款”信用證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為。所謂“軟條款”占用證,是指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制造一些隱蔽性的條款,這些條款,實際上賦予以發證人或開證行單方面的主動權,從而使信用證隨時因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單方面的行留而解除,以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這種信用證實際上是一種可撤銷的“陷阱”信用證。從這幾年對外貿易實踐看,詐騙分子通過“軟條款”信用證設下的陷阱主要表現在奠下幾個方面:(1)信用證開出后暫不生效,需待開證行簽發通知書后生效;(2)規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日期須待開證申請人通知或須開證申請人同妻,并以修改書形式通知;(3)品質證書須由開證申請人出具,開證行核實或與開證行存檔之樣相符;(4)收貨收據須開證申請人簽發或核實。另外,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用證本身的特點進行詐騙活動,如利用遠期信用證詐騙。由于采用遠期信用證支付于,進口商是先取貨,后付款,在信用證到期付款前存有一段時間,犯罪分子就利用這芝時間,將財產轉移、宣布企業破產;有的則是與銀行勾結,在信用證到期付款前,將要行資金轉移,宣布銀行破產,甚至有的國外小銀行,其本身的資金就少于信用證所開具的金額,仍以開證行名義為進口商開具信用證,待進口商取得貨物后,宣告資不抵債。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3)騙取信用證的;(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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