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的主體和主觀要件
發(fā)表時間:2020-11-23 13:10:4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28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保險詐騙罪的主體和主觀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guī),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一、主體要件
保險詐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構成。這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所謂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chǎn)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成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確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成為受益人。另外,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詛明人、財產(chǎn)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要犯論處。單位也可構成保險詐騙罪,因為單位也可成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二、主觀要件
保險詐騙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險金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出亍過失行為而引起保險事故發(fā)生,或因認識錯誤而認為發(fā)生實際未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或計算錯誤而多報了事故損失等,并因此獲取了保險金的,均不構成犯罪。至于保險詐騙罪的故意,既可以產(chǎn)生于投保前,也可以產(chǎn)生于投保后;也既可以產(chǎn)生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前,也可以產(chǎn)生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犯罪故意產(chǎn)生的時間先后不影響保險詐騙罪的定性,但在量刑時可以作為情節(jié)適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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