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辯律師剖析保險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3 13:10:3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辯律師剖析保險詐騙罪的客觀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詐騙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下述五種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
這種情形是指投保人為獲取保險金,故意使用虛假的證明材料或虛構事實編造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后非法獲取保險金的行為。所謂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
所謂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根據《保險法》第22條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筆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只對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或給付保險金。對于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保險事故,行為人編造發生事故的虛假原因以騙取保險金,或者雖屬保險責任范圍的保險事故,但行為人偽造證據或夸大損失程度以擴大受益金額的,都屬于詐騙保險金的行為。這里所謂對發生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主要握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為了騙取保險金,在發生保險事故后,對造成保險事彭的原因作虛假的陳述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我國有關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一般都明確規定了某種保險的責任范圍及除外條款,以明確保險人在什么情況下才負有保險媲償責任,什么情況下不予賠償。故一般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險事故發生后的賠償約定都握有條件的,也是有一定原因的,不是對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險事故保險人都負賠償責任。編造的虛假原因就是指編造那些使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虛假原因。如財產保險中的火災險,如果火災的原因是由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過錯行為引致,按照財產保險條款的除外責任的規定,保險公司就不負賠償責任。為了取得賠償,彌補自己的損失,有的投保人在保險人調查事故原因過程中,不如實反映情況,而故意編造與事實桂悖的虛假原因,例如聲稱是由于雷電所致等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災,使保險人承擔保險事故賠償責任,從而騙取保險賠償。所謂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故意夸大由于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從而更多地取得保險賠償金的行為。應當明確的是,該項規定的“對發生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是兩種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其中的一個行為,就構成犯罪,應當依照保險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保險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能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以及保險人依合同約定的責任進行賠償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就不能借此索賠,否則以謊稱保險事故發生而取得賠償的,即屬違反誠實信用、最大善意原則的保險欺詐行為。所謂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是指保險事故在實際沒有發生的情況下,采取虛構、捏造事實的方法,欺騙保險人,謊稱保險事故已發生而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如把并沒有丟失的參加保險的財產謊稱已經丟失;并沒有發生保險財產被毀的事件,卻謊稱為因保險事故被毀。例如,某參加保險的汽車,在車庫爆炸失火時被及時轉移并未損壞,卻謊稱已被爆炸完全被毀而騙取保險金的,就是這種編造保險事故發生而騙取保險金的行為?!侗kU法》第27條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沒有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者給予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即要行為人承擔實施此項欺詐行為尚未騙得保險金的民事上的法律責任。如果利用此種謊稱保險事故發生的欺詐行為實際取得了數額較大的保險金,則屬保險詐騙罪客觀之行為,即構成本項所規定的此項保險詐騙犯罪。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顯然,這項犯罪行為只限于財產保險活動中。根據《保險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作為一種經濟補償的法律制度的保險,其意旨是為了抗御并防范災害。保險人進行保險經營,就是要為了避免各種各樣的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的發生或少發生,即使發生了,也要盡量抑制其蔓延而造成損失的擴大。如果本來沒有發生保險事故,卻通過人為的故意辦法而加以制造,致使財物遭受損失,無疑是一種為法律所禁止的不法之行為,陶成犯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其有關的刑事責任。倘若又借此向保險人索賠而騙取保險金,顯然又有悖于保險制度的本質與宗旨,因而亦為保險法律制度所不容。實施制造保鹼事故而故意造成財產損失所騙取保險金的,不僅要承擔此行為造成實際損失所應負的各種法律責任,如制造火災、爆炸保險事故的,應分別承擔放火罪、爆炸罪的刑事責匪;如違反交通法規,故意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的,則應分別承擔破壞交通工具雅、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刑事責任等等。不僅如此,而且還應承擔由此行為騙取保險金的等種責任,如《保險法》第27條規定的經濟責任,刑事規定的保險詐騙罪之刑事責任等。所嚼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故意造成使保險標的出險的保險事故,致使保險財產損失,從而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如因違章導致翻車,為泰取保險金,使用炸藥使其徹底破壞并謊稱是他人炸毀而騙取保險金的,就是這種犯罪斤為。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制造保險事故發生的犯罪行為,只有出于故意時才能構成本冪,如果是由于過失爾后又騙取保險金的,對于保險法律制度來講,則屬于編造保險事毀發生的原因騙取保險金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只承擔民事責任,如不能獲得保險賠償等。構成犯罪的,則構成保險詐騙罪,同時也不排除過失致財產損失的這一行為而立負的其他刑事責任。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
所謂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是指投保人、受益人采取故意殺害、故意傷害、虐待、遺棄、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以及其他方法故意制告人身保險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死亡、傷害或疾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對于過失致人咒亡、傷害或疾病的行為,如過失引起爆炸、水災、失火、交通肇事、重大責任事故、吐失致人傷害等行為致人死亡、傷殘或疾病,即使騙取保險金的,一般亦不為此項行為均犯罪。此時構成保險詐騙罪,往往也是編造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那種情況的犯罪。當然,不旨是否以此行為而騙取保險金,都不排除可以構成因過失行為致人死亡、重傷或疾病的有關犯罪,如失火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爆炸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交通肇事雅、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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