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其他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3 13:13:2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0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信用證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其他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信用證詐騙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物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地承諾付款的一種保證。它是某一銀行(開證行)應買方(開證申請人)要求或指示開給賣方(受益人)的保證在規定的期限內以規定的牟據為依據,即期或在以后某一規定的日期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文件。信用證是隨著國翰貿易的發展由銀行介入而產生的付款方式,其目的在于通過運用一個或多個銀行的金碗技能及信譽,加速國際間付款的進行。信用證交易是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的互相結合它能給買賣雙方提供安全的保證。買方可以從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中獲得安全保障,他扁銀行付款后便能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同時他還可以在信用證中加上一些特別條款對萋方實行控制,以保證在所有條件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后才向賣方付款;而賣方只要提交了無瑕疵的、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的單據就能取得貨款,這不必依賴于買方的意愿或者臺|力。同時,使用信用證交易還在相當程度上為出口方、進口方提供資金融通,因此信斥證支付方式成為國際貿易中極其重要的付款方式。同時,信用證交易的特殊支付方式.也為犯罪分子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信用證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提供了可能。利用信用證詐騙活動,不僅使他人財產遭受損失,而且使信用證的安全信譽受多極大破壞,對國際貿易的發展危害嚴重。
2、信用證詐騙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依本節第200條之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3、信用證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作廢的信用證進行詐騙的,構成犯罪必須以明知所使用的信用證屬于偽造、變造或是作廢的為必要。倘若行為人確實不日道是偽造、變造、作廢的,如對于可轉讓的信用證通過轉讓而得來自己不知道的,或由于過失設立了一些“軟條款”的,則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即使出于故意,如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信用證打包貸款后,并沒有占有貸款之目的,亦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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