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0-13 16:05:2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9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受賄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386條的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第383條關于貪污罪的規定處罰,即:
1“1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3.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由悔改表現的的,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受賄罪的處罰輕重主要取決于受賄數額,基本法定刑檔次主要取決于受賄數額的大小,因為這體現出行為本身的屬性及其程度,體現了對法益的侵害程度。一個人受賄數額越大,其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損害越大,社會影響越大,因而應當處以更重的刑罰。另一方面,情節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1.受賄動機。如為追求刺激與享受而受賄所體現的社會危害性顯然比為小孩湊齊學雜費或為生活所迫受賄的要大。
2.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損失的程度。對于受賄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損失的,損失大小是處刑的重要因素。對于沒有造成實際損失的,可以相對從輕處罰。
3.社會影響程度。對于因受賄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從重處罰。
4.相對方是否自愿。對于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要從重處罰,對于強行索取財物的,更應從重處罰。
5.退贓程度。追贓是辦案的一項重要任務。對于積極退贓的,自然應當從輕處罰,對于拒不退贓的,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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