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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

發表時間:2022-12-01 13:56:5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5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什么是催收非法債務罪

  采取用暴力、脅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以及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方式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

  構成本罪的重點在于催收的是非法債務,而行為人采取的方式為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軟暴力(恐嚇、跟蹤、騷擾或者侵入住宅)等方式。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在本罪之前,如果行為人實施前述行為催收非法債務的也會構成犯罪,但是通常按照非法拘禁罪等定罪處罰。

  二、為什么在2021年3月1日之前的行為也被定催收非法債務罪

  最近有人咨詢說為什么在2021年3月1日之前實施的行為,也會按照本罪定罪處罰呢?

  這里就要說一下刑法的溯及力問題。我國刑法采取的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的犯罪中有三種類型,

       第一是將相應的犯罪升格處理,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時包括以往的行為也會按照犯罪處理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原有犯罪行為專設新罪名,從而對相應行為進行定罪處罰。

  在這種情形下,如果2021年3月1日之后的行為符合新增罪名的則按照新罪處理。2021年3月1日之前的行為仍舊依照原來的規定處理。

  第二種就是將相應犯罪降格處理,比如催收非法債務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通常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則按照催收非法債務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發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但是行為同時觸犯了非法拘禁罪和本罪規定的,則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處理,即以催收非法債務罪定罪處罰。

  第三種情況就是將原本不認定為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典型的就是冒名頂替罪。因為之前的冒名頂替的將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因為該類行為嚴重破壞了教育、公務員錄用以及就業安置待遇等社會公平,突破了社會公平正義的底線。

  我們將前述基本的原則和新規定的類型進行說明之后,相信大家可以有所理解,這也就是為什么目前有了“雖然在2021年3月1日之前實施的行為,但是卻仍以催收非法債務罪定罪處罰的情形”(注:針對的是未經審判的犯罪行為)。

  三、催收非法債務罪立法目的

  關于本罪的立法目的,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說明》(下稱“草案說明”)中曾指出:“為進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利益,擬進一步完善刑法有關規定:……三是,嚴厲懲處非法討債行為。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經驗,將采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并以此為業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可見,本罪是高利貸等相關金融犯罪的衍生犯罪,立法動因是總結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以來打擊治理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的刑事司法經驗。例如,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下稱“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7條規定“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等手段尋釁滋事的,構成尋釁滋事罪;同時在“依法打擊非法放貸討債的犯罪活動”一節規定“采用討債公司”“地下執法隊”等方式討債的,還可構成黑社會性質犯罪。

  上述指導意見基本確立了“掃黑除惡”行動中催收非法債務行為的司法應對方向,在此后“兩高兩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均對強索“非法放貸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以及“套路貸”中的“軟硬兼施索債”等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詐勒索罪等。換言之,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方式不同,侵害法益內容不同,則適用的罪名也有所區別,其侵害法益具體包括社會管理秩序、人身自由、住宅安寧、財產權利等。在對催收非法債務行為進行三年的應急司法之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獨立的催收非法債務罪,從立法上為實現常態化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催收非法債務罪要求“使用暴力、脅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等三類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從行為構成要件上可以看出,本罪侵害的仍是人身自由、住宅安寧、社會公共秩序等法益;就作為催收的第一對象即“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來說,本罪當然還間接涉及“草案說明”中的金融秩序法益,本罪也是金融犯罪的次生危害犯罪,設立本罪符合“綜合治理”“齊抓共管”的政策精神。所以,根據立法原意以及沿革解釋、目的解釋的方法,在教義學上可將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保護法益概括為公民個人生活安寧和社會公共秩序。本罪的立法目的是用專門罪名承接涉及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的催收非法債務行為,旨在罪刑規范嚴密化,以消除適用尋釁滋事罪等罪名而導致的量刑過重問題以及尚不構成其他罪名而導致的刑法漏洞問題。

  四、催收非法債務罪定罪原理

  新增犯罪的解釋適用除了考察立法目的之外,必須遵守刑法文義,囿于立法技術,刑法條文可能有助于實現該目的,也可能與該目的存在偏差,因而罪刑法定原則便成為定罪的第一原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的諸如催收非法債務罪、高空拋物罪、妨害安全駕駛罪等均旨在從“刑法的明文規定”層面進一步實現罪刑法定。根據刑法第293條之一,催收非法債務罪包括三個基本構成要件要素:一類催收對象、三類催收行為以及一個罪量要素。

  第一,關于本罪催收對象的解釋。罪名中的“非法債務”是“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關于本要素的解釋包括兩個問題。一是,何謂“高利放貸”?“高利放貸”在刑法和民法上存在不同的認定標準,如,“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非法放貸的界定是實際年利率超過36%,最高法《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的法律保護利率為4倍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鑒于上述刑民司法文件的規制范圍各不相同,因而刑法上的“高利放貸”宜以實際年利率超過36%為限。這既尊重了民間借貸法律保護利率的前置化,不違背民刑法秩序統一,也避免了刑法打擊范圍的擴大化,且兼顧了刑法內在體系的一致性。何況,刑法修正案(十一)舍棄了“草案”一審稿、二審稿確定的“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之表述,“高利放貸”的刑法標準高于民事司法解釋關于民法不予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標準,也符合刑法之文義。二是,何謂“等產生的非法債務”?由于本罪中的“等”字之前僅有“高利放貸”,因而這里“等”的范圍只能是“等外”而不可能是“等內”,否則“等”字就是多余。但是,它并非是一切“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應理解為“債務”產生的原因非法,即因行政違法或犯罪行為而產生的“債務”,不是單純“民法不予保護”的債務。催收非法債務罪是在“掃黑除惡”專項行動中產生的罪名,極易滋生黑惡勢力的涉賭、涉毒等違法犯罪行為產生的債務,可以被認定為“非法債務”。

  第二,關于本罪行為要件的解釋。催收非法債務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個人生活安寧和社會公共秩序,本罪增設之后,使用上述三類方法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不再認定為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否則本罪毫無增設之必要。換言之,本罪是上述三罪在催收非法債務方面的特別化。首先,第一項中的“暴力”是針對人身的傷害,與刑法第293條中“毆打”意思一致;“脅迫”是旨在造成被害人恐慌的威脅方法,與第三項中“恐嚇”意思一致,即“脅迫”包含于“恐嚇”。其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與刑法第238條中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意思完全相同,“限制”與“剝奪”在侵害人身自由法益的質量上并無多大差異;而“侵入他人住宅”與刑法第245條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也應作同一理解。最后,“恐嚇、跟蹤、騷擾他人”中“恐嚇”即尋釁滋事罪之“恐嚇”;而“跟蹤、騷擾”既包括尋釁滋事罪之“追逐、攔截、辱罵”,也包括刑法從未納入規制范圍的其他跟蹤、騷擾行為,其本質是對個人生活安寧以及公共秩序的侵擾。

  第三,關于本罪“情節嚴重”的解釋。“情節”要素在“一審稿”中曾分別被置于具體行為中:原第二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情節較輕”和原第三項“恐嚇、跟蹤、騷擾他人,情節嚴重”。“二審稿”和“最終稿”將之提到三項行為之前,將“情節嚴重”作為本罪的整體評價要素。之所以這樣,是因為各項行為尚未達到刑法所要求的“嚴重社會危害性”,需要附加額外的評價門檻。因此,“情節嚴重”本質上是提升客觀不法性的要素,應避免將“受過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等類似標識人身危險性、預防必要性的主觀因素納入“情節嚴重”的范圍。由于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法益與尋釁滋事罪具有一致性,且三類催收行為與尋釁滋事罪具有交叉性,本罪是從尋釁滋事罪中脫離出來的新罪,針對“暴力、脅迫”“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情節嚴重”,可以參照適用尋釁滋事罪“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對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與“侵入他人住宅”之“情節嚴重”的認定,可以參照《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第7條規定,且本罪的主刑最高刑與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以及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完全相同,因此,參照適用后二者的立案追訴標準也符合罪刑均衡原則。

  五、催收非法債務罪司法適用

  催收非法債務罪屬于新罪輕罪,司法適用上還應注意罪數關系以及刑法溯及力問題。具體而言:

  首先,本罪是“催收非法債務罪”而不是“非法催收債務罪”,因而使用第293條之一規定的相同行為催收“合法債務”的,不認定為本罪,更不能“拔高”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其次,本罪是以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的方式催收非法債務的犯罪。結合本罪的上述行為要件、人身與公共秩序復合法益以及最高法定刑的設置,催收非法債務罪與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基本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法條(交叉)競合關系,以刑法第293條之一規定的三類行為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直接以本罪論處,而不再認定為上述三罪。否則,將違背立法目的,導致定罪上的混亂。本罪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經驗的產物,是對多個刑事司法文件的法律適用意見之整合,即一個催收的行為原本可能觸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但本罪增設后,上述三罪對應的行為轉入催收非法債務罪一罪。

  再次,實施催收非法債務行為同時觸犯本罪與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財產犯罪的,應當從一重罪論處,不能因“事出有因”而排除財產犯罪的重罪適用。催收非法債務罪侵害的法益是個人生活安寧和公共秩序,不包括財產法益,這決定了本罪的既遂標準只能是上述人身法益和社會秩序法益的危害程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刪除“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是為了調節本罪與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關系,而非本罪與其他所有犯罪的關系。就如同催收非法債務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故意殺人的,已超越了本罪的構成要件和法益侵害,當然須適用更重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催收非法債務與“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互斥關系,“暴力”“脅迫”“恐嚇”若達到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的法益侵害程度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構成敲詐勒索罪、搶劫罪,可以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后,催收非法債務罪與尋釁滋事罪存在明顯的刑罰輕重關系,適用刑法第12條規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本罪是在催收非法債務的領域承接替代尋釁滋事罪的特別罪名,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的催收非法債務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審理的,應選擇適用輕罪即催收非法債務罪。也正是基于這種關系,相同催收行為若不構成本罪的,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也不能再“退回”“拔高”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六、催收非法債務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是一般主體,既包括直接實施催收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的行為人,也包括雇傭、指使他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人。本罪的主體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如果是單位實施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規定:公司、企業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尤其是公共秩序。

  3、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其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非法債權,大部分還具有牟利目的。本罪的對象是借貸高利貸等其他違法債務的債務人員。

  4、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軟暴力”手段催收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1)違法債務主要是指賭債、嫖資、毒債、套路貸中的虛假債務以及高利貸等債務。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銀發〔2002〕30號)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第二十五條第 一款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由此可見,超過國家規定的借款利息,實施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就屬于非法債務。這里的“產生”即包括因高利放貸等非法行為直接產生,也包括由非法債務產生、延伸的所謂孳息、利息等。

  (2)行為方式。本罪的行為方式只規定三種情形,即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本罪未采取列舉+兜底的表述,這意味著本罪的行為方式只有是法律規定的三種形式,超出本罪規定的行為方式只能尋求其他罪名規制,如果不符合其他犯罪的構成要件,只能認定為無罪。

  (3)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實施了法律規定的三種行為方式之一且情節嚴重,就構成成本罪,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則在所不問。情節嚴重還有待于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根據檢索相關案例,目前法院主要是通過催收非法債務的次數、手段、后果、影響等情節認定是否屬于情節嚴重。

以上就是關于: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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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江蘇省律協會員,南京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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