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貪污罪?(貪污構成要件,立案標準)
發表時間:2023-03-19 09:17:1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4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什么是貪污罪?(貪污構成要件,立案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貪污罪的犯罪構成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由上述規定可知:
1.犯罪主體
所謂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自然人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單位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行為并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貪污罪有沒有單位犯罪?
沒有單位犯貪污罪的。如果單位集體貪污,就定私分國有資產罪或者私分罰沒財物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
貪污罪的自然人主體有以下三種:
(1)國家工作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
比如前文所述的某醫院院長系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
瀆職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比其范圍更大。
(2)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
比如,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再如,經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準等,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又如,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準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
(3)與前兩項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人
這種情況,一般都定貪污罪。
對于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有的,應當盡量區分主從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司法實踐中,如果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當,難以區分主從犯的,可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2.犯罪主觀方面
貪污罪是故意犯罪,具有將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故意。
3.犯罪客觀方面
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國有財物。
比如,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況,不定詐騙罪。
4.犯罪客體
貪污罪,既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又侵犯了公共(國有)財物的所有權。
如前文所述,某醫院院長故意讓其女兒在醫院吃空餉,這就是非法侵占了公共財物,應定貪污。
但是,利用虛假交易套取公款用于單位公共招待的行為,沒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故不是貪污行為。這是違反財經紀律的違紀行為。
二、貪污罪的處罰
貪污罪的處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既可以看犯罪數額(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又可以看犯罪情節。
可分為四種情形。
1.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數額較大是指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
其他較重情節,是指貪污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同時具有特定情節,如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等六種情形之一。
這種情形下,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巨大是指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同時具有特定情節,如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等六種情形之一。
3.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特別巨大是指300萬元以上。
特別嚴重情節,是指貪污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同時具有特定情節,如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等六種情形之一。
一般來說,貪污數額不滿二千萬元,可以判處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貪污數額在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不滿二千萬元,同時具有某些特定情形之一的(如拒不退出贓款贓物等),一般判處無期徒刑。
4.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什么條件可判死緩?
貪污數額一億元以上的,一般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不過,貪污數額雖然達到一億元以上,但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并認罪悔罪,或者具有多個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并認罪悔罪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那么,有沒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
有!
貪污數額一億元以上,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三、其他問題
1.個人貪污數額的認定
在共同貪污犯罪案件中,個人貪污數額應理解為個人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共同貪污的數額,不能只按個人實際分得的贓款數額來認定。
對共同貪污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貪污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貪污罪的既遂和未遂的認定
貪污罪是一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性職務犯罪,與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一樣,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財物作為區分貪污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
對于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虛假平賬等貪污行為,但公共財物尚未實際轉移,或者尚未被行為人控制就被查獲的,應當認定為貪污未遂。行為人控制公共財物后,是否將財物據為自有,不影響貪污既遂的認定。
3.挪用公款罪轉化為貪污罪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貪污:
(1)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對其攜帶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2)行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虛假發票平帳、銷毀有關賬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3)行為人截取單位收入不入賬,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4)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并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4.關于財產刑的適用
對貪污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金。
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并處20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并處50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刑法規定并處罰金的其他貪污犯罪,應當在10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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