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0-13 16:06:3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7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受賄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威脅、要挾等手段,強制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受賄罪和敲詐勒索罪在主觀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都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主體有時也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客觀方面,敲詐勒索罪中索取財物的手段與受賄罪中索取財物的手段相類似。因而兩罪有時容易發生混淆。
兩罪的區別主要在于:(1)犯罪客體不同。受賄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直接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2)行為方式不同。受賄罪是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而敲詐勒索罪則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要挾的方法,強行勒索公私財物。敲詐勒索行為的實施,不存在利用行為人職務上的便利條件這一問題,而是單純的以殺死、殺傷被害人及其親屬或者毀壞財產、揭發隱私等手段進行恐嚇,給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恐懼,不得不交出財物。勒索財物的手段是否利用職務之便,是受賄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根本區別。(3)犯罪主體不同。受賄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而敲詐勒索罪的主體則是一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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