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酬型受賄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15 14:19:2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8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報酬型受賄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報酬型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報酬形式給付賄賂的行為。
合法取酬行為,是指行為人在國家政策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利用自己的知識、技能或勞務,進行創作、提供服務或勞動,因而獲得報酬的行為,其所獲得的報酬是正當、合法的。
我們認為,區分報酬型受賄與合法取酬行為的根本標準,就在于當事人獲得報酬究竟是基于權錢交易還是基于自己的勞動。更具體地說,在報酬型受賄中,國家工作人員之所以從對方獲得報酬,是因為他利用職務便利為對方謀取了利益,本質上屬于權錢交易;而在合法取酬行為中,國家工作人員之所以從對方獲得報酬,不是因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對方謀取利益,而是因為他利用自己的知識、技能或勞務,進行創作、提供服務或勞動而獲得的,不具有權錢交易性質。
在實踐中,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即“掛名”領取薪酬,這實際上也是權錢交易行為,但由于披上了合法報酬的外衣,特別是因為涉及第三人,因此,在實踐中對這種行為如何處理,存在爭議。為規范執法,更好地打擊此類受賄行為,2007年《意見》明確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
關于“掛名”領取薪酬問題,2007年《意見》并未作出全面規定,只是針對爭議較大的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作出規范,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從而收取有關“掛名”薪酬的問題,2007年《意見》未予涉及,但這種情形與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性質一樣,都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也應當依法認定為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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