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商業信譽罪的司法認定
發表時間:2023-03-14 08:43:4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4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損害商業信譽罪的司法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21條的規定,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此為我國刑法關于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規定,是為市場主體在商業競爭中不可逾越的紅線。
一、立法背景
市場經濟的本質是資源配置,而資源配置的最佳方案只能通過充分的競爭進行選擇。不過,市場競爭一方面在帶來經濟極大繁榮的同時,也造成了誹謗他人、侵害商譽等過度競爭的情況,給社會的正常發展帶來負面影響。
為應對捏造事實并進行傳播損害他人商譽等擾亂市場秩序的現象,97刑法初設損害商業信譽、商品信譽罪。該罪的適用頻率雖不高,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尤其是進入信息社會以來,通過網絡手段抹黑他人的現象日漸突出,行為人躲在鍵盤后輕敲幾行字就有可能造成企業商譽嚴重損害的后果。此種現象,可以通過損害商業信譽、商品信譽罪進行規制。不過,近年來發生的鴻茅藥酒案也引起了人們對本罪與言論自由邊界的強烈關注。此時,有必要對本罪的構成要件與司法認定規則進行梳理,以確保本罪的正確適用。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既包括互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的自然人與單位,也包括互相之間沒有競爭關系的自然人與單位。此處的自然人概念較為明確,是指年滿16周歲且無精神類疾病等有礙刑事責任承擔的人,但對于何為單位則存在一定的模糊之處。單位是一個社會學而非法學概念,故僅能大致上將單位界定為具有特定利益的一類社會組織。一般認為,單位包括但不限于具有獨立行為能力的法人。譬如,不具備法人身份的合伙企業也可評價為本罪中的單位。
2、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并傳播虛偽事實的行為會給他人商譽造成損失仍然捏造并傳播,并最終造成嚴重后果。此處的明知,應當包括對行為性質的明知、對虛偽事實的明知與對損害后果出現可能性的明知。如果傳播者主觀上并不知道自己傳播的事實屬于虛偽事實,則不構成本罪。此外,如果行為人僅在特定的少數人范圍內傳播虛偽事實,未曾料想該少數人會將該虛偽屬實傳遞給公眾并造成嚴重后果,由于主觀上沒有傳播的故意也不構成本罪。譬如,在捏造并傳播虛偽事實給妻子并叮囑妻子不要亂說的情形中,妻子又告知家人、親友,最終導致虛偽消息擴散并造成嚴重損失,由于行為人并無傳播虛偽信息損害特定商譽的主觀故意,不構成本罪。
3、客體。本罪規定于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說明本罪的客體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具體法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的商業信譽和商品信譽利益。有學者認為,此處的商業信譽與商品聲譽僅指特定主體的利益,而不能理解為整個行業的利益。但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該利益的主體并不限于特定主體。譬如,在北京紙餡包子案中,法院并未查明包子店的具體損失,而是籠統概括為被告人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相關行業的聲譽,造成惡劣影響,以損害商業聲譽罪定罪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保護的法益為市場經濟秩序,包括但不限于正當競爭秩序。以公報案例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訴陳恩等人損害商品聲譽二審案為例,辯護人指出本罪的立法目的為制裁不正當競爭,故消費者的行為不可能構成本罪。法院則認為,損害商品聲譽罪的立法原意,不僅僅在于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還體現了對商品聲譽的保護……構成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商品生產者、經營者,也可以是消費者或者其他單位及個人。
4、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在具體認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捏造事實與言論自由的區分。虛偽事實既包括全部或者大部分捏造的情況,也包括在部分真實事件基礎上進行部分虛構、歪曲的情況,此點并無爭議。但是,在對商品進行價值評價時,則有可能涉及到損害商譽與言論自由的平衡問題。以鴻茅藥酒案為例,廣州醫生評價鴻茅藥酒為毒酒被內蒙古警方以損害商業信譽罪為由刑事立案,最終以證據不足不了了之。筆者認為,對商品進行評價屬于消費者的權利,在評價的過程中存在的帶有某些感情色彩的評價,應為社會所容忍。當然,如果價值評價是建立在明顯的虛構事實基礎之上的,則仍然超過了言論自由的邊界,有可能為刑法所規制。
第二、散布捏造的虛偽事實,須達到令人信以為真或將信將疑的程度。捏造的事實如果因為明顯違反常識等原因不可能被人相信,則該行為不可能造成損害商譽的危害后果,故不能構成本罪。譬如,捏造別人家的包子肉餡是穿山甲做的,由于穿山甲是國家保護動物,黑市價格較高,用于取代普通的牛羊豬肉做餡不符合市場規律,難以取信于人,故不可能構成本罪。但是,如果捏造別人家的包子是死豬肉做的,則有可能被受眾相信或者使受眾處于一種將信將疑的狀態。在此種情況下,行為有可能給商家的商譽造成嚴重影響,并最終構成本罪。
第三、本罪屬于結果犯,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的行為必須造成某種損害后果才構成本罪。具體而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4條的規定,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從立案標準的表述來看,立法者著重打擊通過網絡等媒體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信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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