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的認定問題
發表時間:2017-11-10 13:54:2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0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的認定問題,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交易型受賄中,財物存在著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區分,如開發商開發房地產的成本價可能是每平方米3000元,但其公開的市場銷售價格可能是5000元,對于受賄數額的認定是依據交易價與成本價的差價,還是交易價與市場價的差價,將直接影響交易型受賄罪刑事責任的輕重。在交易型受賄罪中,到底是以成本價格,還是以市場價格為界定標準。在這一類型的犯罪中,所要懲治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那么受賄數額的認定應當以市場價格為界定標準,因為這樣才能界定出國家工作人員真正謀取利益的多少。同時,在現實生活中,汽車、房屋等大宗貨物的成本價與市場價的差額很大,以成本價計算可能導致漏掉相當大一部分這種形式的受賄,造成不好的社會影響。所以《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意見》第1條關于交易型受賄的規定中,采用了“明顯低于市場價”、“明顯高于市場價”的規定形式,將交易型受賄的受賄數額界定為交易價與市場價的差額。
《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意見》第1條第2款的規定是對交易型受賄數額計算方式的基本規定,列舉公式為:受賄數額=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一實際支付價格。
受賄罪專業辯護律師認為,《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意見》第1條第2款規定:“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在購買新房或出售舊房與“以1日房易新房”時表述應當有所差異。在購買新房或出售舊房時,“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應當表述為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新房或舊房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而在“以舊房易新房”時,“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應當表述為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舊房當地市場價格與新房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意見》第1條第1款第(三)項規定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在現實中往往是“以舊房易新房”,即行為人實際獲取的好處是當時獲得新房子的市場價格與其原來1日房子市場價格的差額,因此,應當適用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舊房當地市場價格與新房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但是,《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意見》第1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低價購人)和第1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高價賣出)兩種情形,由于屬于購買新房或出售舊房,行為人實際獲取的好處是當時獲得新房或出售1日房的市場價格與其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因此,應當適用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新房或舊房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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