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具體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13 16:07:1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6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具體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醫藥領域中的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具體認定
2008年《意見》第4條規定:“醫療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采購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方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醫療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2.教育領域中的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具體認定
2008年《意見》第5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購等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方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利用教學活動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財物,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3.招標、采購領域中的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具體認定
工程建設和政府采購是當前商業賄賂專項治理的重點領域。認定該領域內的商業賄賂犯罪,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如何認定評標委員會等組織的組成人員的身份,如何處理有關組成人員收受投標人或供應商財物并為其謀取利益的行為。之所以成為問題,主要在于評標委員會等組織的組成人員的特殊性,即其中包括并非招標人或采購人單位工作人員的專家成員。例如,《招標投標法》第37條規定,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又如,《政府采購法》規定,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采取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2008年《意見》規定,“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中國家機關或者其他國有單位的代表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4.從事與國有資產相關工作的人員的身份與定罪問題
對于從事與國有資產相關工作的人員,不能一概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對其受賄行為一律按照受賄罪定罪處罰。對于那些不具有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的職權而只是從事與國有資產相關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的,不宜認定為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受賄行為應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5.國有公司基層負責人的身份與定罪問題
在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不限于上、中層領導,基層負責人具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也應認定為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受賄行為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而不能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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