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界限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13 16:07:3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5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界限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有許多相似之處:兩罪在主觀方面均是出自直接故意,且都具有獲取他人財物即賄賂的目的;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了行為人職務上的便利;并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從受賄罪中分離出來的。
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兩罪的區別主要在于:
(1)犯罪主體不同。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則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受賄的,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受賄的,就不能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因為這類人員在刑法上是以國家工作人員來論的,所以他們受賄應按照普通受賄罪即《刑法》第385條規定的受賄罪定罪處罰。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盡相同。兩罪的成立盡管都以利用行為人職務上的便利為前提條件,但受賄罪行為人利用的主要是其執行公務的特殊身份和職權,在索取他人財物的情況下不需要“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要件;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則大多是利用行為人從事的業務活動的便利條件,索取或收受賄賂,在索取他人財物的情況下需要“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要件。
(3)犯罪客體不同。受賄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并且,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是主要客體,而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中的次要客體;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侵犯的客體雖然也是復雜客體,但卻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對其職務的忠誠,并且,對其職務的忠誠是其中的主要客體,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是次要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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