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
發表時間:2021-05-15 18:51:4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7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希望能幫助大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應當是負有執行判決、裁定的法定義務的人員。”
認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應當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1.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只能是特殊主體,不可能是一般主體。《刑法》第313條雖然未明確指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但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顯然只能由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去履行,不可能由與判決、裁定毫不相干的其他人去履行。因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只能是特殊主體。當然,如果其他人唆使、幫助相關人員阻礙執行的,可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那種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的觀點,實在有商榷的余地。
2.要準確把握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僅限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即“被執行人”;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范圍進行了擴大解釋,明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不僅包括被執行人,還包括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當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時,如達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程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
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范圍問題上,以下幾點需要明確:
其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不限于訴訟當事人。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一般是訴訟當事人,但不限于此。這一點,在判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與否時尤其應當注意。有人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僅為訴訟當事人。應當說,司法實踐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實施者多為當事人,但對此不能絕對化。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之規定,除當事人之外的其他相關人員也可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
其二,單位不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
其三,司法工作人員拒絕履行有關的司法職務義務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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