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要素
發表時間:2021-05-15 18:54:2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6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要素,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結果性條件。情節尚不屬于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犯罪論處。有觀點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我們認為,在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概念進行界定時,情節嚴重”用語在表述中是不可或缺的。“情節嚴重”是1997年《刑法》對1979年《刑法》修訂時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新增的犯罪限制性條件。增加這一條件主要是考慮,“人民法院對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可運用強制執行的手段,這樣可以起到維護法律尊嚴的作用,對于一般的情況可不再處刑,只有對于那些情節嚴重的,才處以刑罰,以進行懲戒”。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有前述拒不執行行為情形之中的前四種情形,且達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程度的,則屬于《刑法》第313條規定的¨隋節嚴重”的情形。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拒不執行行為情形之中的第五種情形,且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的,也應屬于《刑法》第313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由于其屬于概括式規定,實踐中應當根據行為的具體方式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其“情節嚴重”的情形。
諸如“造成嚴重后果”這樣的情節嚴重的情形從客觀角度看是比較容易把握的,但如何理解這里的“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情節嚴重之情形,人們則可能存在疑問:“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是指致使判決、裁定全部無法執行還是部分無法執行?是永久性無法執行還是一段時期內無法執行?我們認為,致使判決、裁定全部無法執行、永久性無法執行,固然達到了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程度,但致使判決、裁定部分無法執行、一段時期內無法執行本身達到了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程度的,也屬于“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情節嚴重之情形。否則,如果僅將致使判決、裁定全部無法執行、永久性無法執行認定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情形,這未免過于嚴苛,不利于打擊犯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具有下列情形應認定為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如果按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來追究刑事犯罪責任時,被追究的必須是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的人拒不執行并實施下列行為才符合情節嚴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
根據(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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