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0-15 14:10:5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客體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廉潔性。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客觀方面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經責令說明來源,該國家工作人員不能說明來源的行為。
問題一:如何認定“行為人不能說明來源”?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刑法》第395條第1款規定的“不能說明”,包括以下情況:(1)行為人拒不說明財產來源;(2)行為人無法說明財產的具體來源;(3)行為人所說的財產來源經司法機關查證并不屬實;(4)行為人所說的財產來源因線索不具體等原因,司法機關無法查實,但能排除存在來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對于能夠說明來源的,不論是否合法,都應該扣除。
問題二:如何計算差額財產部分的數額?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的t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為人的全部財產與能夠認定的所有支出的總和減去能夠證實的有真實來源的所得。在具體計算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應把國家工作人員個人財產和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財產、支出等一并計算,而且一并減去他們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確屬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個人的非法收入。(2)行為人所有的財產包括房產、家具、生活用品、學習用品及股票、債券、存款等動產和不動產;行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學習費用、罰款及向他人行賄的財物等;行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稿酬、繼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各種收入。(3)為了便于計算犯罪數額,對于行為人的財產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從行為人有比較確定的收入和財產時開始計算。”
在適用上述規定時要注意:(1)要確定計算收支金額的標準。有據可查的以事實為標準;難以查清的活賬,可參照統計部門抽樣調查的計算金額標準。(2)核算時要本著實事求是和慎重的原則。計算收入時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計算支出時,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則,也即對模棱兩可的,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則進行核算。
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四、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觀方面
(一)罪過形式及內容
學理界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罪過形式沒有爭議,一般認為只能由故意構成。有的學者還具體論述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我們贊成這種觀點,但對有的學者具體論述故意內容的觀點不敢茍同。例如,有學者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直接故意認識因素是行為人必須明知差額部分是超過合法收入以外的財產,意志因素是行為人希望繼續擁有合法收入以外的非法所得。我們認為,認識因素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危害性的認識,意志因素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危害結果所持的態度。據此,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直接故意認識因素是行為人認識到其財產超過其合法收入部分數額巨大,明知其真實來源,明知自己有義務說明并認識到其不說明行為損害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意志因素是行為人不想說明,追求自己不說明行為導致的其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結果。
(二)犯罪目的及動機
許多學者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目的是擁有巨額財產或獲得財物的目的。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犯罪目的指行為人通過犯罪行為所想達到的結果。對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行為人明知道自己不說明財產真實來源,就會構成犯罪,其巨額財產就會被迫繳,即行為人明知道自己不說明的一個必然結果就是巨額財產的喪失,那么說行為人拒不說明的目的是繼續擁有巨額財產,豈不荒謬?事實上,行為人拒不說明的目的是想掩蓋巨額財產的真實來源,其動機無非有兩種情況:一是逃避更重的懲罰。因為其巨額財產是通過其他犯罪行為所得的,說明了真實來源,會受更重的處罰。這是絕大多數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人的動機。二是出于隱私,這是極少見的,如有些人的巨額財產是通過極其卑鄙的,甚至違背人倫的手段獲得的。其寧愿坐牢,丟失財產,也不愿說出財產的真實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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