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0-15 14:04:5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4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客體
私分國有資產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資產所享有的所有權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客觀方面
私分國有資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有關國有資產分配、管理、使用、保護、處理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如違背國家關于國有資金與企業資金的分賬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將國有資金轉為企業資金,進而私分國有資產。
所謂以單位名義,是指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策或者由單位負責人決定并由直接責任人員經手實施,公開或半公開地以單位分紅、單位發獎金、單位下發的節日慰問費等名義所進行的活動。
所謂集體私分給個人,是指以單位的名義,將國有資產分配給本單位全部職工或絕大多數職工。私分不一定表現為直接將現金分給職工,只要是將單位的財物改變權屬,置于職工的實際名義之下的,均可構成私分。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一般是指作為單位領導,在私分國有資產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如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無論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還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只要在私分國有資產中有直接責任,都可構成本罪的主體,不能因為不是領導班子成員而逃避責任。
四、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觀方面
私分國有資產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私分國有資產罪不以本人非法占有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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