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0-15 14:35:1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4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私分罰沒財物罪的客體
私分罰沒財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罰沒財物所享有的所有權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二、私分罰沒財物罪的客觀方面
私分罰沒財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予以集體私分,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私分罰沒財物罪的主體
關于私分罰沒財物罪的主體,本罪是純正的單位犯罪,只能由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構成。與私分國有資產罪類似,《刑法》法條在對本罪進行規定時,明確指出本罪是“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的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因此,立足于《刑法》的規定,本罪只能由單位構成。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在定罪后,應當對單位進行處罰。依據我國刑法原理,單位犯罪,存在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的“雙罰制”和只處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單罰制”兩種方式。本罪即是后者之適例,也就是說,在本罪中,只處罰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本罪的機關包括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其中,“司法機關”從廣義上說包括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及具備部分司法職能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監獄;“行政執法機關”則包括在海關、稅務、工商行政管理、檢驗檢疫、環保等方面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值得注意的是,由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公民、單位組織給予行政罰款者,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另外,一些行政機關還通常設有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這些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雖然可能沒有法人資格但由于其符合刑法上的“單位”的條件,有自己的獨立利益,且其性質也屬于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因而此類機構原則上應當能夠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如公安派出所、各級林業管理部門的派出管理機構、人民法院的執行庭等。這些單位如果實施了私分罰沒財物的行為,而其上級主管機關并不知情,則應當由這些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完全獨立地承擔刑事責任。
四、私分罰沒財物罪的主觀方面
私分罰沒財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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