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5 20:32:4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私分國有資產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客體要件
私分國有資產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
國有資產,是指依法經由上述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國有資產,例如稅務機關掌握著的納稅人依法上交國家的稅款等等。國家對單位的財經分配,有一整套宏觀管理制度。例如對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國有企業,凡實行承包經營者,國家均試行資金分賬制度:將該企業掌握的資金分為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其中,凡國家資金,不得用作企業職工集體福利基金或用作職工獎勵獎金等。否則,即屬違背國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不法行為,其中集體私分國有資產者,更進一步地侵犯了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數額較大者,即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2.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私分國有資產罪行為法人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指違反了國家對此類單位的國有資產分配管理規定。例如違背了國家關于國有資金與企業資金的分賬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將國有資金轉為企業資金,進而私分國有資產者。
所謂以單位名義,是指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策或者由單位負責人決定并由直接責任人員經手實施,公開或半公開地以單位“分紅”、單位“發獎金”、單位下發的節日“慰問費”等名義所進行的活動。
集體私分給個人,是指行為法人以單位的名義,將國有資產按人頭分配給本單位全部或部分職工。這里所謂個人,指的是該單位的職工。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實害犯。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僅有上述行為,還不足以構成認定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客觀基礎,還必須集體私分中有資產給個人“數額較大”者,私分國有資產罪客觀要件才齊備。應當注意的是,對這里所謂“數額較大”,原則上應理解為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的總額“較大”,而非指每一個人所分數額較大。換言之,由于單位職工眾多,因而按人頭私分的結果,每一個人所分數額即便并不大,但私分總額大者,仍應成立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3.主體要件
私分國有資產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私分國有資產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要件
私分國有資產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人須有明知是國有資產而故意違反國家規定,將其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確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誤將國有資產當作企業資金加以集體私分者,不能成立私分國有資產罪,情節嚴重者,可按有關瀆職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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