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5 20:34:1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4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客體要件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客體的復雜性是由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法內涵的復雜性和特殊性所決定的。本法設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目的是嚴密法網,使司法機關易于證明犯罪而使腐敗官員難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員貪污受賄難以證實的情況下,,把舉證責任部分轉移而設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因此,首先,從設立該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次,既然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會主義的財產關系,侵犯了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第一,行為人擁有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而且差額巨大。這里所說白財產,是指行為人實際擁有的財產,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義上是屬于別/實質是行為人的財產,應當屬于行為人擁有的財產。這里的支出,是指行為人已經對夕支付的款物,包括贈與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規定應屬于行為人合法占彳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繼承的遺產、接受饋贈、捐助等。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第二,行為人不能說明其擁有的財產或支出與合法收入之間巨大差額的來源及其{法性。“行為人不能說明”,包括以下情況:(1)行為人拒不說明財產來源;(2)行為人無法說明財產的具體來源;(3)行為人所說的財產來源經司法機關查證并不屬實;(4)行為人所說的財產來源因線索不具體等原因,司法機關無法查實,但能排除存在來源毛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行為狀態,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對數額巨大的不合法財產的占有和支配。
3.主體要件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主體。匡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睜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茬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發后又故意拒不諺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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