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5 20:35:1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4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客體要件
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2.客觀要件
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所謂玩忽職守的作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為。有的工作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違令抗命,極不負責任。有的陽奉陰違,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胡作非為等。所謂玩忽職守的不作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盡職責義務的行為,即對于自己應當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有的擅離職守,撒手不管;有的雖然未離職守,但卻不盡職責,該管不管,該作不作,聽之任之等。
(2)必須具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玩忽職守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并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范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3)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復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系的行為,否則,一般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而是屬于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3.主體要件.
玩忽職守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
玩忽職守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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