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供述的審查與判斷
發表時間:2017-10-13 14:09:2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00次刑事訴訟中,被告人供述的情況較為復雜,需要特別加以甄別判斷,以盡可能地還原案件事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中被追訴的對象,其與案件處理結果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為逃避法律制裁,其供述和辯解在很多情況下具有虛假性。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形成較為復雜,甚至個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通過采取刑事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基于這兩方面的考慮,在刑事訴訟中,要特別注意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陳述和辯解的真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條吸收《死刑案件證據審查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對審判人員在法庭審理中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著重審查的內容作出專門規定。具體而言,審判人員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加以審查:
1.訊問程序的合法性。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就與案件有關的問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偵查活動。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一種重要的偵查活動,是偵查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和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1)應當審查訊問是否符合一般程序要求,即訊問的時間、地點,訊問人的身份、人數以及訊問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包括:①訊問人的身份和人數。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②訊問的地點。對于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③訊問的時間。關于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對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的規定予以調整,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這一規定明確了傳喚、拘傳持續時間的限制,避免將傳喚、拘傳變成變相羈押,嚴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同時兼顧了偵破犯罪的現實需要。此外,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一步強化了禁止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規定。因此,審判人員應當著重審查被告人的供述有無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2)應當審查訊問特殊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文件的規定,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除了應當遵循關于訊問犯罪嫌疑人的一般要求外,還需要遵守以下特殊規定:①訊問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②訊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被告人,應當提供翻譯人員。③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未成人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因此,審判人員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應當著重審查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2.訊問筆錄的規范性。訊問筆錄應當客觀記錄偵查人員的訊問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的情況。訊問筆錄制作完畢以后,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因此,審判人員應當著重審查訊問筆錄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是否注明訊問的具體起止時間和地點,首次訊問時是否告知被告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被告人是否核對確認。
3.供述與辯解內容的審查。對于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除了前述合法性的形式審查外,還應當對內容進行實質審查,以更為全面審查。具體而言:(1)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無反復以及出現反復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辯解是否均已隨案移送;(2)被告人的辯解內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無矛盾。
4.供述與辯解的綜合審查。審判人員應當著重審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以及其他證據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
此外,刑事訴訟法對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制度作出明確,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因此,必要時,可以結合錄音錄像、記錄、筆錄對上述內容進行審查。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