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陳述的審查與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13 14:09:4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40次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被侵害者,對案件事實、尤其是自己被犯罪行為的侵害情況有直接的感知,在刑事訴訟中,要注意充分運用被害人陳述,以最大程度地查明案件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九條規定:“對被害人陳述的審查與認定,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對于被害人陳述的審查與認定,應當注意適用前述有關證人證言的相關規定。但是,在審查與認定被害人陳述的過程中,還需要根據被害人陳述的特點,注意以下問題:
1.正確甄別被害人陳述的范圍。(1)被害人陳述不包括其在向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所作陳述中的對案件事實的分析判斷和訴訟請求。證據是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故只有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材料才屬于證據的范疇。由于被害人在犯罪過程中遭受了犯罪分子的侵害,故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滿怨恨,在向司法機關的陳述中往往包含了要求司法機關嚴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案件事實以外的內容。從實踐來看,“被害人陳述中往往包括三部分內容:一是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二是對案件事實的分析判斷;三是訴訟請求。”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員對被害人陳述的內容加以甄別判斷,只有關于案件事實的陳述才可以作為證據在刑事訴訟中運用。被害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陳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是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2)單位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述是被害人向司法機關就案件情況所作陳述,因此,其以被害人具有陳述的能力為前提。在被害人是單位的情況下,由于單位缺乏向司法機關進行陳述的能力,故通常都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代替單位向司法機關作陳述。上述陳述,并非上述人員的個人陳述,也并非證人證言,而是上述人員代表被害單位所作的被害人陳述。
2.審慎審查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往往直接歷經犯罪過程,其陳述能夠直接查明和證明案件事實。但是,由于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懲罰愿望十分強烈,且案件的處理結果與被害人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因此,被害人陳述容易受到其情感、情緒等主觀因素的影響,容易夸大犯罪事實和情節,有時候容易出現失實的現象。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員加大對被害人陳述的審查力度,審慎審查和認定被害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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