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刑事律師遲夙生:法律監督拒執罪
發表時間:2024-07-08 08:39:4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19次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可以通過檢察院的監督途徑救濟!
千辛萬苦打贏了官司老賴根本不理睬法院的判決,發生律師效力的判決書成了廢紙,這是對中國法律制度的嘲諷,也造成勝訴債權人極大的心理傷害,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五十三批指導性案例,開辟了新的途徑,具體判例如下,望有此類案件被困擾的網友參考一下:
郭某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立案監督案(檢例第214號)
對情節嚴重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人民檢察院要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加強線索移送、監督立案、批捕起訴工作,依法及時追究刑事責任。在開展民事執行活動監督工作中,要注意發現、移送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線索。對轉移財產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要綜合采取詢問、查詢、勘驗、委托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手段進行調查核實,查明被執行人是否存在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高質效開展立案監督。要綜合運用檢察建議、糾正違法、線索移送等手段,推動“執行難”問題的社會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4年8月出生,無業。
被告人林某甲,女,1966年2月出生,無業,系郭某甲之妻。
2011年至2012年間,債權人林某乙陸續借給郭某甲、林某甲夫婦214萬元。債務到期后,郭某甲、林某甲未能償還借款及利息,被林某乙起訴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經法院調解,郭某甲、林某甲承諾分期償還借款本息,但始終未履行還款義務。2013年3月14日,林某乙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因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福清市人民法院于12月18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14年3月,林某乙因郭某甲、林某甲未履行執行和解協議,且發現林某甲有房產待拆遷,遂申請法院恢復執行。
2015年1月26日,林某甲位于福清市某街道的房屋被福清市人民政府列入征收拆遷范圍,隨后在街道辦事處組織下開展房屋面積和權屬確認工作。其間,郭某甲、林某甲為隱藏、轉移財產,讓不知情的吳某甲持雙方此前因借貸關系簽訂的房屋抵押條,與街道辦事處簽訂征收拆遷補償協議。
2015年6月23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該房屋、扣留征收拆遷補償款的《執行裁定書》,同時向街道辦事處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協助執行扣留、提取上述補償款,并匯至法院執行賬戶。而街道辦事處未履行協助執行義務,于同年7月28日將146萬元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款發放至吳某甲賬戶,吳某甲在扣除25萬元債權后,將剩余的征收拆遷補償款121萬元匯入林某甲指定的銀行賬戶。隨后,郭某甲、林某甲將該賬戶內錢款全部予以轉移,致使生效裁定無法執行。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線索發現。2019年4月12日,債權人林某乙以原民事案件歷時6年仍未執行到位,福清市人民法院怠于執行為由,向福清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福清市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受理后,經審查申請材料、聽取林某乙訴求,認為該申請符合民事執行活動監督受理范圍,移送民事檢察部門辦理。
(二)調查核實。因該案可能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為整合內部力量、提升監督質效,福清市人民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與檢察偵查部門抽調人員聯合成立專門辦案組,經調卷審查、實地調查、走訪行政部門后發現,郭某甲、林某甲在房產征收拆遷過程中,通過案外人吳某甲向街道辦事處提交借條、抵押條等材料的方式,要求街道辦事處將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款直接匯給案外人吳某甲;同時,街道辦事處未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關于扣留征收拆遷補償款的要求,將征收拆遷補償款直接發放至吳某甲賬戶。
為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辦案組通過調取銀行流水、查詢公安戶籍系統、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對相關款項的流向進行了深入調查,發現146萬元征遷補償款流入吳某甲賬戶后,有121萬元匯出至郭某甲、林某甲實際控制、使用的他人賬戶,再從該賬戶匯轉至周某某等十余名郭某甲、林某甲的親友賬戶。調查中還發現,福清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在獲知林某甲的征遷補償款已被轉移給吳某甲的情況下,未依法責令街道辦事處相關責任人員限期追回財產,未將郭某甲、林某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三)監督意見。福清市人民檢察院辦案組調查期間,多次與刑事檢察部門溝通案件情況,并共同就案件是否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進行分析研判。2019年6月3日,福清市人民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將犯罪線索書面移送刑事檢察部門。刑事檢察部門經審查后,向公安機關通報線索情況、移送證據材料,并持續跟蹤督促公安機關及時立案偵查。
2019年6月26日,福清市人民檢察院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及時追回執行款;7月19日,向街道辦事處發出檢察建議,建議針對征遷工作中的失職行為開展自查自糾,健全規章制度,強化法律意識,依法規范行政。
(四)監督結果。經福清市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福清市公安局對郭某甲、林某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立案偵查。2020年1月,福清市人民法院以郭某甲、林某甲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均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二人未上訴。同時,福清市人民法院追回征收拆遷補償款146萬元發還林某乙,并更換執行承辦人繼續跟進后續執行情況。街道辦事處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指導意義:
(一)發揮檢察監督一體化優勢,加強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監督工作。民事檢察部門在開展民事執行活動監督工作中,要注意發現、移送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線索。對轉移財產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案件線索,刑事檢察、民事檢察等部門要協同加強對監督線索的調查核實,圍繞被隱藏、轉移財產的來源和具體走向等,綜合采取詢問、查詢、勘驗、委托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手段,全面查明是否存在“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情形,高質效開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監督立案工作。
(二)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助力解決法院“執行難”問題。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被執行人的法定義務。以監督辦案確保國家法律正確統一實施,是憲法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針對司法實踐中突出存在的“執行難”問題,檢察機關要加強對民事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在督促人民法院依法開展執行工作的同時,對于違反法律規定,逃避裁判執行義務,情節嚴重的被執行人,要通過加強線索移送、監督立案、批捕起訴等履職辦案工作,依法及時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發揮刑罰的懲治、警示、教育作用,助力推動解決“執行難”問題,維護司法權威。
(三)能動、綜合履行檢察職能,推動“執行難”問題的社會治理。檢察機關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過程中,發現法院怠于履行執行職責的,可以以糾正違法、檢察建議等方式監督糾正消極執行問題,督促法院及時追回執行款;發現行政機關有不當履職行為的,可以以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方式督促依法行政,推動堵漏建制。
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現適用2023年修正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六條)
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高檢發釋字〔2012〕2號,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五百五十五條、第五百五十八條(現適用2019年修訂后《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七、第五百五十九條、五百六十一條)
5、《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高檢發釋字〔2013〕3號,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一百零二條(現適用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百零四條)
6、《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高檢會〔2010〕5號,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7、《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高檢發釋字〔2019〕1號,2019年2月26日起施行)第九條、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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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著名刑事律師遲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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