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思維在刑事辯護中的運用
發表時間:2024-04-08 15:38:5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94次法學毫無疑問屬于社會科學,修讀的大多是文科生。但其實理工科學生修讀法律優勢更大,因為邏輯思維才是法律人最重要的基本功。邏輯思維混亂的人,找不到自然事實中的法律要素,無法正確把握案件的法律關系,在把握案情時容易被敘述人牽著鼻子走。面對具體案件時,往往滿頭大汗、一籌莫展。邏輯思維不好的人,從事律師工作是很困難的。
一、四大邏輯規律
早在公元前三百多年,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就提出了系統的邏輯學理論。邏輯是萬事萬物普遍遵循的客觀規律,法律和司法也不例外。一般認為存在四大邏輯規律:
1.同一律:事物只能是其本身。在同一個論證和推理過程中,每一個概念或者判斷在內涵和外延方面都是穩定、一致和不變的。簡單地說,A是A。兩個人雖然在使用著同一個概念,但如果兩個人對概念的定義不同,那么這兩個人并不是在討論同一件事。當同一個人在使用同一個概念的時候,必須保持概念定義的同一性,不能前后文概念指向不同。
2.排中律:對于任何事物,在一定條件下的判斷都要有明確的是或非,不存在中間狀態。如果兩個判斷是相互否定的,那么必須肯定其中一個是真的,不允許對兩個判斷都加以肯定或否定,也不允許既不肯定又不否定的第三種可能。比如A說桌子上有一部蘋果手機,那么A的說法要么是真的要么是假的,不可能存在非真非假的中間狀態。
3.矛盾律:在同一時刻,某個事物不可能在同一方面既是這樣又是那樣。比如地球是圓的,那么地球就不可能是方的。又比如人是死的,那么人就不可能是活的。在法律上,事實真相只有一個,因此當證據呈現出兩種以上的事實版本時,這些證據不可能都是真的,不可能同時成立。
4.因果律:又被稱為充足理由律,即任何事物的存在都具備充足理由。沒有事物可以自我解釋,沒有事物是其自身存在的理由。這就規定了循環論證的不合理。任何判斷被確定為真時,必須以充足的理由作為根據。這個判斷具體可以分為三條:其一,理由必須真實;其二,理由與推斷之間要有必然的聯系;其三,理由必須充足。對于法律人而言,因果律是任何法律判斷都必須要遵循的黃金定律。
二、從邏輯到邏輯思維
邏輯、邏輯規律、邏輯學和邏輯思維是四個不同的概念。邏輯思維能力主要靠天生,后天訓練也可以增強。如果想通過學習邏輯學或閱讀邏輯學著作去提高邏輯思維能力,幾乎是肯定達不到目標的。從大的方面看,邏輯包括形式邏輯和數理邏輯,而形式邏輯又包括歸納邏輯與演繹邏輯。所謂歸納,就是從多個個別事物中獲得普遍的規則。比如黑馬和白馬,都可以歸納為馬。所謂演繹,就是與歸納相反,從普遍規則中推導出個別規則。比如馬可以演繹為黑馬和白馬等。
常用的邏輯思維方法有分析、綜合、抽象、概括、推理、論證等。所謂分析,就是把事物分解為各個部分、側面和屬性,分別加以研究。所謂綜合,就是把事物各個部分、側面和屬性按內在聯系有機地統一為整體。分析與綜合是互相滲透和轉化的,在分析基礎上綜合,在綜合指導下分析。分析與綜合,不斷地循環往復,共同推動認識的深化和發展。
如前所述,邏輯思維有很多種。對于成文法國家,法律適用過程中運用得最多的是演繹邏輯中的三段論,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大前提是一般性陳述,小前提是特殊性陳述,結論就是兩者關系的判斷。在我們成文法國家,大前提是法律規定,小前提是具體案情,結論就是法律定性。
三、邏輯思維的運用
過去,我常常以昆山反殺案為例,運用三段論來判斷何謂正當防衛。此處,我結合自己辦理的一起強迫交易案,來說明邏輯思維在律師辦理案件中的具體運用。當我在法庭上運用邏輯思維對口供內容進行反駁時,公訴人沒辦法在邏輯上給出回應,只好質問“你是用邏輯來辦案的嗎?”我當即回答“邏輯是宇宙萬物的通用規律,法律適用也要符合邏輯。如果過不了邏輯關,就說明指控有問題、證據有問題?!?/span>
1.案例一:強迫交易案。在這起案件中,檢察機關指控:當事人壟斷當地的水產品交易后,低價從當地蝦農處收購龍蝦,加價后轉賣給他人。經查明,當事人收購散裝龍蝦后,要進行篩選和加工,剔除死蝦和毛蝦后再到水產品市場中銷售給消費者。又經查明,這些蝦農自己不會去水產品市場直接銷售,過往也都是直接賣給中間商。為了證明指控,公安機關對當地的數位蝦農制作了詢問筆錄。從筆錄看,這幾位證人個個都言之鑿鑿:因為壟斷市場、強迫交易,致使他們的龍蝦不能賣給別的中間商,只能賣給當事人。當事人刻意壓低收購價格,給他們的利益造成了損失。對于這樣的證人證言,若依常規方法是很難去證偽或推翻的。眾口鑠金,根據這些口供,似乎當事人罪行確鑿、辯無可辯。
這時候,邏輯思維就起作用了。我當時質證的方法是找到檢方指控邏輯中的漏洞,然后以其之矛攻其之盾。既然檢方指控當事人已經壟斷了當地水產品交易市場,那么就意味著客觀上沒有其他的中間商。既然沒有其他的中間商,那么就沒有第二個報價者。既然沒有參照價格,那么如何證明當事人是在刻意壓低收購價格呢?推理至此,檢方在邏輯上要完成他的指控,必須要證明兩件事:其一,當地市場之前存在其他的中間商,而這些中間商是被當事人以強迫等非法手段擠出了當地市場;其二,存在一個沒有被刻意壓低過的正常收購價格,當事人通過強迫等非法手段以低于前述價格進行了收購。
關于第一點,所有蝦農的口供都沒有提到其他中間商的信息。公安機關也沒有找到任何一家曾經的中間商,向其核實他們是如何退出當地市場的。考慮到案發當地只是一個幾萬人口的小集鎮,屬于市場規模狹小的熟人社會,理論上查清這個問題并不是什么難事。但因為沒有相關的證據,因此當事人壟斷市場的說法就值得仔細考究。這究竟是一種自然而然的壟斷,還是依靠非法手段形成的非法壟斷?這個集鎮離縣城只有不到三十公里,當地蝦農為何不去找縣城或者其他臨近集鎮的水產品銷售商,而要甘愿遭受壟斷低價的壓榨?難道當事人真能控制這些蝦農的人身自由?
關于第二點,控方并沒有給出正常的市場價應該是多少,經當庭問詢也避而不答??胤街皇钦瞻崃藬得r農的口供,因為蝦農說當事人是低價收購,所以就直接認定當事人是低價收購。任何交易都存在兩方,當事人作為收購方始終堅稱自己是按照正常市場價收購的,但是檢方只采信了蝦農一方的說辭。我為了反駁蝦農的說法,除了強調這些蝦農之前從未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政府機關反映過相關情況外,還運用歸納的方法對蝦農的說法進行了分類和總結。
第一類,時間維度的價格差。比如有蝦農表示2017年可以賣八塊,但是2020年只能賣六塊,以此證明當事人通過壟斷的方式強制低價收購。邏輯漏洞之一是,這位蝦農并沒有說明2017年賣給了誰,是否仍然是賣給了當事人;邏輯漏洞之二是,這位蝦農并沒有說明2017年的龍蝦和2020年的龍蝦在品質上是否相同;邏輯漏洞之三是,這位蝦農并沒有說明2017年龍蝦的市場行情跟2020年龍蝦的市場行情是否一致。因為水產品的價格每年都會波動,所以不同年份、不同時間的水產品價格并沒有可比性。不能因為2017年賣了八塊,2020年賣六塊就變成當事人刻意壓價。運用歸謬法,如果以蝦農歷年中賣過的最高價格為基準,那么凡是低于最高價格的都屬于刻意壓價,這顯然不合常理。
第二類,空間維度的價格差。比如有蝦農證明,2018年當事人收購價格是七塊,但是當年縣城有中間商給出的價格是七塊五,以此證明當事人強制以低價收購。這位蝦農并沒有具體說明所謂縣城中間商的真實姓名,公安機關也未找到這位中間商進行核實。即便這位蝦農說的都是真實的,也存在諸多邏輯漏洞。邏輯漏洞之一是,簡單咨詢時的報價和真實成交的報價很可能并不是同一個報價;邏輯漏洞之二是,在沒有比較龍蝦質量的情況下,單純比較報價并沒有意義;邏輯漏洞之三是,水產品價格在不同地域本來就是有價格差的。地域不同,水產品價格也沒有可比性。因為存在運輸、儲存成本的問題,存在市場規模大小等問題。如果這位蝦農認為縣城的中間商更劃算,為何不去直接找這位中間商交易?運用歸謬法,跟其他地區的價格有差異,就認定存在人為的價格操縱,是荒謬可笑的。
第三類,交易維度的價格差。比如有蝦農表示,當事人的收購價是七塊,但在水產品交易市場的零售價格是八塊五,以此證明當事人刻意壓低價格。這種說法的邏輯漏洞是最明顯的。因為任何市場主體都是低買高賣。更何況,當事人在水產品市場出售之前先要剔除不合格的龍蝦,龍蝦存儲也會有成本,龍蝦還會有死亡等損失,水產品交易市場需要繳納攤位費甚至稅費。當事人收購龍蝦的價格必然低于其在水產品交易市場零售的價格,否則當事人根本不會從事這一行業。所以,不能因為當事人零售價格高于收購價格,就認定當事人收購時有刻意壓價的行為。
對這些蝦農的口供,如果能夠充分運用邏輯規則去進行反駁,很容易有奇效。但如果沒有這樣的邏輯思維能力,那么從其他角度去質疑這些口供的真實性恐怕都很難達到理想的效果。
2.案例二:強迫交易案。我可以再舉一個曾經的基層派出所副所長被控強迫交易的案件。檢方指控的一個重要事實是:當事人向報案人提前告知公安機關的取保決定,從而幫助報案人在與糾紛相對方(嫌疑人)談判時爭取主動。這里面就涉及到“提前告知”的界定。檢方起訴書并未表明認定“提前告知”的根據,我當庭運用分析這樣一種邏輯思維作了這樣的辯護和反駁:
提前是相對于什么提前?檢方給出了結論,但沒有給出依據。辯護人自己總結了兩種可能:一是在公安機關做出正式決定之前。但在案證據不支持這種可能,因為當事人的告知發生在公安機關做出正式決定之后;二是在公安機關正式告知嫌疑人家屬之前。也即,當事人先于公安機關告知舉報人,舉報人先于公安機關告知嫌疑人家屬。在案證據同樣不支持這種可能。報案人的相對方即嫌疑人已經取保并已經回到家中后,當事人才告知報案人案件的嫌疑人已經取保。通過歸納總結,可以發現嫌疑人家屬口供中所謂的當事人“提前告知”根本不能成立。
邏輯是宇宙萬物的普世規律,也是刑辯律師重要的辯護手段。邏輯思維強的律師,往往能穿透現象直擊本質,法庭辯護往往能有釜底抽薪、摧枯拉朽的氣勢。無邏輯,不法律,無辯護。 作者鄧學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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