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案件的排除合理懷疑
發表時間:2022-12-09 12:47:3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915次刑事案件證明標準歷來是刑事訴訟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其核心問題就是排除合理懷疑。一個高質量指控和裁判源于有效排除了一切合理懷疑,而一個有效的辯護則是準確發現了合理懷疑。
一、合理懷疑的含義
所謂合理懷疑,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尚無明確界定。加拿大聯邦法院曾作出過解釋:合理懷疑是建立在理性基礎上的懷疑,即建立在邏輯推理過程之上的懷疑。它不是一種憑空想象出來的懷疑,也不是基于同情或者偏見而產生的懷疑。
合理懷疑三個維度:
一是有證據基礎的懷疑,該證據與整個證據體系存在矛盾,可以阻卻待證事實的唯一性和排它性。
二是符合經驗和邏輯的懷疑,揭示了現有證據體系認定事實過程中存在的經驗和邏輯漏洞。
三是足以動搖整個證據體系和對基本事實認定的懷疑,不拘泥于細枝末節。
二、證明標準
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司法實踐中,由于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缺乏具體的判斷要求,把握不盡統一。
2010年兩高三部頒布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辦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2012年刑事訴訟法吸收了上述規定的主要內容,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2018年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延續2012年標準。三個條件分別對應對證據量的要求、程序要求和質的要求。其中,核心的問題是排除合理懷疑,即根據證據認定犯罪事實的過程要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唯一性、排它性,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三、合理懷疑的時機
挖掘合理懷疑要把握兩個時機,重視兩類案件。一類是零口供案件。對于被告人堅稱自己沒有犯罪事實,自始至終沒有作過有罪供述的案件,特別是對被告人沒有犯罪前科、作案動機不明顯的零口供案件,更要高度重視發現合理懷疑。當然,對于慣犯、累犯,其無罪辯解的可信度相對要弱一些,發現合理懷疑的可能性也要小一些。另一類是翻供案件,被告人既有有罪供述,又有無罪供述,特別是在派出所作有罪供述,在看守所作無罪供述,當庭堅持要作無罪辯解的案件,要高度重視發現合理懷疑。
四、發現合理懷疑的節點
一是與案件核心事實緊密聯系點。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很多,有證明犯罪動機的、有證明主觀故意的、有證明犯罪過程的、有證明犯罪結果的,疑點可能存在于每一個階段、每個證據中。能夠決定出入罪是與案件核心事實緊密相聯的證據,找到對該類核心證據的懷疑點往往就能有效割斷被告人與犯罪事實的聯系,相反,對遠離核心事實的證據,即便有疑點,一般也動搖不了對犯罪基本事實的認定。
二是被告人反復辯解的疑點。被告人對犯罪事實最清楚,其辯解也最接近犯罪事實和證據體系中的疑點,緊緊圍繞被告人的辯解點審查相關證據,更能有效地發現合理懷疑點。
三是不符合經驗和邏輯的疑點。根據證據體系認定犯罪事實是一個主觀判斷的過程,整個過程要符合經驗和邏輯。在認定事實的過程中,可能存在一個或多個不符合經驗和邏輯的疑點,要綜合全案的證據,把對單個不符合經驗和邏輯的疑點串聯起來,歸納出全案不符合經驗和邏輯的疑點,最終形成對全案事實認定的合理懷疑。
四是基于客觀證據產生的疑點。客觀證據屬于原始證據,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雖然單個客觀證據一般不能直接、完整地反映案件事實,但單個客觀證據如果與整個證據體系存在矛盾,往往能直接否定案件事實。基于客觀證據的合理懷疑,對于攻破證據體系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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